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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9日-2025年1月10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1.电子邮件反馈:sthjjb@changzhou.gov.cn

2.纸质意见邮寄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民政府2号楼B座601室,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3000。(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意见建议”字样)

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我们重视您的每一条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偿金核算

第三章 补偿金核拨

第四章 补偿方式拓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水生态保护补偿,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水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水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补偿原则) 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生态保护补偿金的核算、监测评价体系的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生境保护中的阻断设施拆除情况指标实施统计和评价,对水资源保障中的生态水位(流量)达标率指标组织实施监测和评价。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资金使用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偿金核算

第六条(补偿资金核算细则与监测评价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核算细则,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核算范围、计算方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相关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第七条(评价指标设置) 针对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关键因素,结合本市水生态环境现状,构建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补偿金核算)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计算县级市(区)水生态系统健康、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四个指标需上缴补偿资金数量,再相加得到该地区应该上缴的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数。

第九条(水生态系统健康补偿金) 水生态系统健康补偿金由浮游动物群落结构、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水华面积比例和水生植被覆盖度等相关指标现状得分与该指标权重及水体类型权重加权求和后乘以补偿金系数得出。

第十条(水生境保护补偿金) 水生境保护补偿金由阻断设施拆除情况及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二项二级指标补偿金相加得出。

阻断设施拆除情况实施清单式管理,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根据县级市(区)水源涵养区遥感测绘数据计算得出,两项指标数值乘以对应补偿金系数得出各指标补偿金数量。

第十一条(水环境保护补偿金) 水环境保护补偿金由水环境质量、综合营养状态和水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三项二级指标补偿金相加得出。

水环境质量补偿金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综合营养状况补偿金根据相关计算细则出得分后再乘以对应补偿金系数得出,水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每年重点任务数量和投资金额完成情况加权求和后乘以补偿金系数得出。

第十二条(水资源保障补偿金) 水资源保障补偿金由生态水位达标率指标得分乘以对应补偿金系数得出。

第十三条(重大特殊情形) 因干旱、洪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水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综合考虑后核算补偿金。

第三章 补偿金核拨

第十四条(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下列区域: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水源涵养区;

(三)滨湖生态空间;

(四)重要生态公益林;

(五)重要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补偿对象) 承担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水生态保护补偿: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水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补偿金申报) 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申报制度。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公益林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材料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

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滨湖生态空间或者重要湿地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审核结果公示)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组织或者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水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当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布。

第二十条(补偿金拨付) 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转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水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

其他组织的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四章 补偿方式拓展

第二十一条(市场机制补偿)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水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各类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衔接配合。

第二十二条(建立交易市场) 本市积极参与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中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多元补偿) 鼓励县级市(区)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其他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生态保护补偿活动,调动全社会参与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进水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水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水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在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宣传)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水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补偿金使用范围)  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发展水生态经济及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因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水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第二十八条(补偿金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后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监督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水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涉及水生态保护补偿的情况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水生态保护补偿对象法律责任) 水生态保护补偿对象未按照承诺书履行水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县级市(区)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水生态保护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起草说明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水生态保护补偿,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速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常州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法治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实现“生态优先、以水兴城”,为高标准建设长三角生态中轴作出贡献。

(二)持续改善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办法》的制定,可为常州市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水生态环境政策体系,用经济手段激励、约束和引导各辖市区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各辖市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压实交界断面上下游补偿责任,支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和新一轮太湖治理成效;推动解决本市面临的断面水质不稳定、河流流动性阻断、水生境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困难等水生态保护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固化我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创新经验的实践需要

我市自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以来,在推动各辖市区政府落实水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我市水环境治理持续改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已趋成熟,有必要在延续水质考核相关指标、点位的基础上,创新探索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此,我市在水生态保护补偿以及相关管理进行了创新实践,溧阳市为节约生态治理成本并促进上游地区绿色产业发展,积极探索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以及苏皖跨界生态保护补偿模式,打通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渠道。我市在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创新实践经验,需要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充分体现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常州特色。

二、起草过程

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立法工作组,倒排序时进度,统筹推进工作。立法工作组梳理相关上位法、技术标准,搜集并研究国内多个城市的立法、规范性文件等,深入基层调研,举行职能部门座谈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内部研讨等方式,广泛汇聚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并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多次对文本进行了全面修改。

三、主要内容

《办法》设为六章,共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补偿金核算,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包括补偿金核算细则与监测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设置、水生态保护补偿金及四个指标的核算、重大特殊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金核拨,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申报、申报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公示、补偿金拨付等内容。

第四章补偿方式拓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补偿、建立交易市场、多元补偿、社会力量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包括宣传、补偿金使用范围、补偿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主要制度设计

(一)明确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含义及补偿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水生态保护补偿是对指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水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第二条)。水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多元补偿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第二十三条)。

(二)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涉及监测、统计、标准建立等多方面,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办法》一是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第四条);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

(三)明确水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

为促进各区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污水治理任务及跨区断面水质达标向好、引导各区市采取措施消除阻断河流流动性的影响、提高本区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办法》构建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七条)。并明确了水生态系统健康补偿金(第九条)、水生境保护补偿金(第十条)、水环境保护补偿金(第十一条)、水资源保障补偿金(第十二条)的核算方法。

(四)推进市场机制补偿

市场机制补偿是通过完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及相关制度安排,使生态产品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得到充分体现。《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水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各类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衔接配合(第二十一条);积极参与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建设(第二十二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水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水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四条)。

(五)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为确保相关补偿工作的高效执行和全面落实,《办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水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水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涉及水生态保护补偿的情况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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