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强化绿地保护,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城市园林绿地是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对改善生态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市还没有对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近年来,临时占用绿地、调整和变更绿地性质的情况还有发生。《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年34号)中明确要求,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2007年市人大《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决议》中要求,“建立绿色资源保护制度,用刚性措施来防止对绿色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制定本《办法》,分批公布我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录,为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本《办法》的制定,为确保我市今年创建“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 第100号)
2.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等主体在永久性绿地确认公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本《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1. 明确适用范围及永久性绿地的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符合城乡规划,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称为永久性绿地。
2.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改委、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委、文广新、环保、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
3. 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服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对违反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4. 明确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原则。永久性绿地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
5. 明确永久性绿地的确定范围。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中确定。
6. 明确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确定和公布。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
7. 明确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在开展永久性绿地的划定工作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定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范围、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8. 明确永久性绿地管理单位的责任。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9. 明确社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10. 明确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砍伐、移植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永久性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有关部门、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在永久性绿地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11. 明确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3. 明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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