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型地下空间(盐穴)资源创新性配置管理,有效发挥我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生产要素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12月9日之前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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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新型地下空间(盐穴)资源创新性配置管理,有效发挥新型地下空间(盐穴)生产要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盐穴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新型地下空间(盐穴),是指地下深层盐开采形成的盐腔及其周边保护体所占用的立体空间。利用地下空间(盐穴)开展储气、储能等,以支撑能源战略储备和提升能源供应调节能力,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地下空间(盐穴)开展试验研究,探索新的用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制定原则)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以下简称“盐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维护权益、统筹兼顾”的原则,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盐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盐穴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盐穴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开发利用、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统筹做好矿产资源与盐穴资源协同利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利用盐穴进行发电、储气、储能等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盐穴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盐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科技创新)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探索盐穴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声呐测量技术定期监测盐矿区和储气(能)库区的地表变形,预测盐穴运行过程中的地表沉降等,为安全评估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评估机制)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盐穴开发利用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盐穴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现势性。
第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盐穴地表设施等危害安全行为进行制止,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盐穴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嫌未批先用、非法转让出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专项规划)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专项规划应以规范盐穴资源安全、有序开发利用为目标,开展现状评估,对开发用途、分区功能、安全防护等提出管控要求,明确近期重点、权益配置建议和实施保障等内容。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衔接,报上级批准后,专项规划成果纳入详细规划。
第九条(详细规划)盐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表使用范围、地下开发范围、深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盐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由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规划条件)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盐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具体项目的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盐穴位置、使用性质、安全距离、竖向界限、建设规模(容积率)、连通方式、市政设计等要求,并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以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作为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文书的附件材料。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 盐穴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地下空间所有权。
盐穴地下空间可以依法确定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租赁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十二条(项目准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文件后办理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
第十三条(供应方式)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供应,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取得方式)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单独取得;对新设立采矿权的,也可以与采矿权、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协同)取得。同等条件下,矿业权人可以优先取得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对于未经审批但已在使用的盐穴,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
列入国家重点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十五条(出让方案)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矿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编制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用盐穴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按照出让方案开发利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准用途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盐穴地下空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方案规定的批准用途,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变更项目核准文件,与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报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使用权年限)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参照工业仓储用地用途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偿使用年期届满后经评估仍满足使用条件的,可以续期或重新进行出让、出租。
第十八条(使用权价款)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以地下空间体积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价格由评估决定。
有偿使用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可以按年缴纳年租金,年租金根据市场经济形势适时调整具体价格。
第十九条(使用权收回)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年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通过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
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盐穴地下空间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收回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并依法给予权利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复核修正)对新设立采矿权、以组合(协同)取得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采矿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出让方案中相关强制性指标进行复核。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复核情况对出让方案中相关指标进行修正。修正后界址发生变化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三维测量)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运用新技术和手段获取盐穴地下空间二维、三维、顶底板图像以及空间资源体积等三维空间形态相关信息,为指标复核提供基础数据。
存量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其三维测量结果作为规划条件要求及供应的参考数据。
第二十二条(应急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指导盐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督促盐穴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盐穴地下空间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及安全管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 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登记范围) 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单个盐穴登记为一宗地。
上款所称宗地,是指地下空间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二十五条(登记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开展盐穴三维立体确权登记。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应当载明“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字样。
第二十六条(地役权登记)
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需要使用他人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地役权合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盐穴进行开发利用,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利用的盐穴地下空间。
第二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权批准使用盐穴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盐穴地下空间,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盐穴地下空间,不按照盐穴开发利用批准要求使用盐穴地下空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非法批准、使用的盐穴地下空间的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盐穴,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盐穴,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盐穴地下空间,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出租转让)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出租、转让,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 政府工作人员在盐穴开发利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新型地下空间(盐穴)资源创新性配置管理,有效发挥我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生产要素作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地下空间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称为领陆、领水、领空之外的“第四国土”,是保障发展新的国土空间载体,与地表土地资源一样,具有很高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盐穴和水封洞库、咸水层、枯竭油气藏等,区别于传统的城市浅层地下空间,往往埋藏于地下深层,属于新型地下空间,是一类特殊的自然资源,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常州金坛岩盐矿区总面积60.5平方公里,资源储量约163亿吨,埋藏深度在地下约750~1300米之间,平均氯化钠含量达85%,是我国东部地区综合指标最佳的大型盐矿。盐层厚度大(约为160~220米),内部夹层少,采矿后形成的盐腔单体可达20~40万立方米,具有优越的稳定性、可塑性和密封性,是国内盐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存储天然气、压缩空气储能等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常州市金坛区盐穴空间开发利用走在全国前列,已建成三座天然气储气库,以及世界首座非补燃式压缩空气储能电站。但是目前,在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中存在权属关系不明确、供应政策体系不健全、开发利用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市场主体之间安全责任边界不清晰,基层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国家、省、市层面尚未颁布实施规范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从探索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使用权有偿使用实现路径、以新的空间资源开发支撑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出发,非常有必要制订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办理办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14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管理办法》起草工作。2024年12月23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环资委、常州市司法局领导以及南京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教授专家召开立法座谈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经上述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向市政府报送。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新型地下空间(盐穴)资源创新性配置管理,有效发挥新型地下空间(盐穴)生产要素作用,开创新型地下空间规范、高效、安全利用新局面,切实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新型地下空间(盐穴)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办法规定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地下空间所有权。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十一、十四条)。
(二)构建新型地下空间(盐穴)规划编制体系
一是编制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第八条);二是明确详细规划的涵盖内容,并落实专项规划有关要求(第九条);三是依据详细规划编制具体项目的规划条件,作为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的依据和附件材料(第十条)。
(三)实行新型地下空间(盐穴)开发利用管理
一是规定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使用权人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文件后方能办理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第十二条);二是明确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应可以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使用权可以单独取得,也可以组合(协同)取得(第十三、十四条);三是依据采矿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编制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可按程序变更批准用途(第十五、十六条);四是规定了有偿使用最高年限和租赁期以及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支付方式(第十七、十八条);五是明确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收回情形(第十九);六是明确使用权人运用三维测量获取盐穴空间基础数据用于复核、修正盐穴使用空间相关技术指标(第二十、二十一条);七是明确使用盐穴地下空间须采取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四)探索建立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三维登记模式
一是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使用权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自登记时设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二是创新新型地下空间(盐穴)三维立体确权模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材料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空间范围,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五条)。
(五)加强法律责任规定
为增强执法刚性和可执行力,《管理办法》在罚则中:第一,设置了四个处罚条文:一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处罚(第二十七条);二是无权批准使用盐穴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以及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不按照盐穴开发利用批准要求使用盐,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的处罚(第二十八条);三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的处罚(第二十九条);四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的处罚(第三十条)。第二,规定了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的兜底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明确工作人员责任(第四十八条),确保《管理办法》得到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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