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财政局提交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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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资产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产权清晰、账实一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审批与备案;
(四)依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批;
(五)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改制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依法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依法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所交办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除学校、医院等单位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外,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存量,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不可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按照规定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的方式交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以依法确认的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进行的、以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风险管理,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不动产、车辆等重大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产权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增减变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是指经技术鉴定或按国家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包括报废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工作,防止电子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生态安全。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购置短期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对购置的国有资产编制清册,在活动结束或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履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后予以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有偿使用及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出租、出借等所取得的收益;
(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报废等取得的处置收益;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取得的国有资产出让收益;
(五)事业单位减持或转让国有股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收益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及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扎口管理的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其他行政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市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八章 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增减变动信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合理配置、规范处置国有资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市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资产与绩效有效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察、审计职责。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直属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文化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设立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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