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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日期:2019-11-06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5日下午4:00点

发布地点:常州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汪国平    常州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蔡   勃    常州市检察院第八检查组主任

主持人员:王志新    常州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发布会主席台

发布会记者席

王志新  常州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王志新】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常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情况,今天很高兴请来了常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汪国平先生,市检察院第八检查组主任蔡勃女士,下面先请汪主任介绍情况。

汪国平  常州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汪国平】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情况,目的是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更好地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开展救助、关爱,切实提高检察机关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水平。下面,我将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一通报。

一、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直接面向群众,直接面对人民疾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检察机关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直通车”“连心桥”,也是党为人民谋幸福的“民心工程”。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以及《常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8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先后为218名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救助金额累计138.32万元,切实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本色。

二、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应救尽救,明确四类重点救助对象。我们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因案造成身体重伤急需治疗、生活困难、死亡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致伤或者财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生活困难的人员等等,力争做到应救尽救,一个不漏,不搞人为设限。同时,为了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我们进一步明确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残疾人这四类人群为重点救助对象,推行“司法救助+脱贫攻坚+特殊人员重点保护”的工作模式。两级检察院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遭受犯罪侵害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军人军属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进行走访慰问,促进司法救助工作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密切关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扶养人遭受不法侵害致死或者致残的案件;主动了解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主动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群众提出的救助申请,快速受理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其中共救助未成年人70人,贫困户4人,残疾人9人。今年1月,金坛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审查王某某司法救助案时,注意到遭受性侵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经核实其所在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该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及时向其发放了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对未成年被害人及贫困户积极施救的典型案例,既着眼于帮助困难家庭缓解眼前的急迫困难,融入精准扶贫;又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

二是及时施救,优化内部衔接机制和办案流程。及时性是国家司法救助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打通司法救助渠道,优化内部衔接流程,快速办理方能发挥救助实效。常州两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积极与负责刑事、民事、行政、案管工作的业务部门有效对接,建立司法救助联络员制度和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家庭信息互通机制,司法救助案件在各部门、各环节间衔接顺畅,快速流转。第一时间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权利,10日内快速审核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财政放款后2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当事人手中,凸显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实践中,为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我们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一次次和时间赛跑。今年7月16日,武进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接到办案部门移送的救助线索,经审查发现救助对象为一名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身负重伤,正在医院抢救治疗,家庭贫困,已欠下一大笔医疗费。该院迅速为这名被害人开通绿色通道,当天主动联系被害人母亲,告诉并帮助其递交司法救助所需的申请材料,第二天派员审查核实所有材料并完成所有审批程序。第三天,检察官就到医院探望被害人,并将1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送到其家属手中。本案系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响应,依职权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做到救助与办案同步,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全部救助流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

三是综合施救,运用多元化手段发挥救助叠加效应。在及时给予经济救助,解决救助对象燃眉之急的基础上,针对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创伤、法律疑惑等问题,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心理疏导、生活关爱、提供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多元救助模式。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注重对救助对象的心理予以疏导,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等方式,帮助其修复心灵创伤,重建生活信心;通过释法答疑,帮助救助对象通过正当途径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过程中,运用心理疏导方式25余人次,提供法律服务100余人次。2018年,新北区检察院办理被害人鲁某某被其丈夫泼汽油火烧,致全身40%深三度烧伤,因治疗费巨大而陷入困境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中,在完成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程序后,新北区检察院主动联系了常州市同心圆社区服务工作中心理事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鲁某某进行心理帮扶,发现鲁某某心理创伤严重。半个月后,新北区检察院联合心理咨询师再次上门,对鲁某某进行第二次心理帮扶。同时在帮扶过程中发现鲁某某在申请残疾等级鉴定方面存在诸多不便,新北区检察院又主动对接区、镇残联部门为其开通残疾等级评定绿色通道,上门办理残疾等级评定信息采集与初步评估,启动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持续报道,社会各界对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体现的社会担当和司法温度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对困难群众经济救助的同时,开展多维司法救助,通过“司法救助+心理帮扶+法律服务”的“1+N”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实现了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的无缝衔接,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

四是联动施救,两级院合力推升救助最大效应。自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两级政法委、财政部门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的救助案件往往数量较多,能发放的救助资金却有限,在遇到一些因案致伤致死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救助申请时,单个基层院在救助资金的发放额度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全市启动了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救助模式,通力协作,争取市政法委、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尽最大可能对救助申请人施以援手。去年5月,新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申请人唐某某与妻子在一起对方负全责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个受重伤,一个当场死亡,家境普通的唐某某因伤重救治已经负债四五十万余元,而从被告人和保险公司拿到的事故赔偿款不足15万元,膝下一对儿女还都不足5岁,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得知这一情况后,市检察院立即决定启动上下联动救助模式,积极与市政法委沟通协调,最终为救助对象申请到了5万元救助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精准施救,到群众中去扎实推进救助工作。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检察关爱”的民生工程。常州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以群众具体困难为关切,以群众实际需求为依归,走进困难群众家里、走到受害者的病床边,走访困难群众所在社区、单位,充分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状况,认真听取诉求,准确判断其生活困难程度及其延续发展,今年6月,一位自称是某文化传播公司诈骗案的被害人刘某,向承办该案的新北区检察院反映自己的家人患有先天性肾病,家中因病致贫,却又遭遇诈骗,于是申请司法救助,但仅凭其提交的申请书和困难证明的复印件很难判断其家庭的困难情况。为了查清事实,依法精准施救,该院检察官专门赶至南京市溧水区刘某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并至刘某家中实地了解其家人的病情、经济收入及生活情况。经核实,被害人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当场受理该起司法救助申请。溧阳市检察院今年在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时,首次动用了否决权。申请人蒋某、倪某夫妇与其前儿媳李某因李某探视其三岁未成年龙凤胎儿女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互有损伤,经鉴定,蒋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蒋某以自己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受到李某伤害,家庭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承办检察官通过翻阅案件卷宗、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意见、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发现事实与申请人所述有出入。经查实,一方面,蒋某在李某行使探视权时加以阻拦,未给予方便,双方发生纠纷,继而上升为刑事案件,蒋某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面,李某事后向蒋某赔礼道歉并出具了保证书,并在蒋治疗结束后主动愿意赔偿,但蒋某拒绝李某赔偿。上述两个方面,均属于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最终溧阳市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设想

下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主动作为,继续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更加有效的救助。同时与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扶贫办等单位(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综合开展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就业帮扶、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渠道救困帮扶,不断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

媒体朋友们,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过去,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线上、线下各界媒体朋友的大力帮助。我们取得的每一滴进步都有大家的一份辛劳。今天,我们热切希望在座的媒体朋友们继续关注、宣传我们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你们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起推动这项检察工作更好地造福于民!谢谢大家!

【王志新】谢谢汪主任的介绍,下面请记者们提问。

江苏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

【江苏法制报记者】

请问蔡勃主任,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蔡勃  常州市检察院第八检查组主任

【蔡 勃】

好的,我来回答这个问题。(1)关于申请主体。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2)关于申请方式。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3)关于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工人报记者现场提问

【江苏工人报记者】

请问蔡勃主任,如果救助对象在外地,那么他要如何才能拿到救助金呢?

【蔡 勃】如果救助申请人在异地,那么他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申请所需的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救助决定并通知救助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检察机关可以派员赴救助申请人所在地为申请人办理发放手续,也可以请求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供协助,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发放手续。救助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救助申请人。

常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日报记者】

请问蔡勃主任,救助申请人是否可以多次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向不同的办案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蔡 勃】受国家财力所限、由国家司法救助定位决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不同的办案机关不对同一当事人重复救助。一次性救助是指经济救助的一次性,不影响经济救助与其他多种救助方式同时使用,也不影响非经济救助方式的多次使用和同时使用。

常州晚报记者现场提问

【常州晚报记者】

刚才发言人提到了可以申请救助的范围,那么是不是提到的这些人都可以获得赔偿?

【汪国平】《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列举了不予救助的6种情形:(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此外,还规定,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这就是说,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时候,是需要对照规定在严格审查、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决定是否给与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

【王志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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