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发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22年12月18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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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
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常州市行政范围内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释义)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四条 (范畴)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 (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
发改、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控规阶段交评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分析:
(一)市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路网等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且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认定需要编制的。
第七条 (选址、条件阶段交评范围)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下表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当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类别
|
代码
|
启动指标
|
单位
|
区位
|
核心区
|
外围区
|
商业
|
T02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5
|
服务
|
T03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5
|
办公
|
T04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5
|
场馆与园林
|
T05
|
机动车位
|
个停车位
|
≥100
|
≥100
|
医疗
|
T06
|
机动车位
|
个停车位
|
≥100
|
≥100
|
学校
|
T07
|
——
|
应编制
|
宜编制
|
交通
|
T08
|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仓储设施
|
应编制
|
宜编制
|
工业
|
T09
|
机动车位≥300个的企业研发类工业项目应编制
|
混合
|
T10
|
建筑面积(机动车位)≥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2~T09)的启动阈值
|
其他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
注:①核心区和外围区的范围划分参见附录1。②建设项目分类参见附录2。③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方案阶段交评范围)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已开展过交通影响评价的,不再重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明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
(二)建筑功能配比、布局等有重大调整,且对交通组织有较大影响的;
(三)地块外部交通条件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认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第九条 (组织编制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规划条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规模较大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要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的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适用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要点和技术参数,对具有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特征的交通影响评价关键指标和评价标准设定分区域、分类别的指导数值及浮动范围,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第十一条 (控规阶段编制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重点对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应当纳入规划编制成果,涉及大型医院、教育园区、交通枢纽等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应当单独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选址、条件阶段编制要点)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交通需求和周边交通设施支撑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研究,形成交通影响预评价报告,为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确定容积率、停车配建、出入口位置等指标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编制要点)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对道路交通运行、出入口布置、内部交通组织和停车需求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善措施与建议,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审查流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单独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优化完善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专家评审或联合审查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应当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审查。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参编人员要求)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其中,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建设项目规模达到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主要参编人员应具备交通规划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交通规划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信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实行信用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录1
常州市区范围内的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两个区域
1.核心区
常州:武南路—淹城路—中吴大道—龙江路—棕榈路—玉龙路—关河路—龙江路—北海路—通江路—藻港河—横塘河—龙城大道—潞横路—S232—中吴大道—夏城路,孟津河—江宜高速—滆湖北岸
金坛:鑫城大道—西环二路—丹凤路—春风北路—东环二路
2.外围区
除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
附录2
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及说明
大类
|
中类
|
说明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商业
|
T02
|
专营店
|
T021
|
专卖店、小型连锁店等
|
综合型商业
|
T022
|
综合型超市、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
|
市场
|
T023
|
批发或零售市场、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
|
服务
|
T03
|
娱乐
|
T031
|
娱乐中心、俱乐部、休闲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
|
餐饮
|
T032
|
餐馆、饭店、饮食店等
|
旅馆
|
T033
|
招待所、旅馆、酒店、宾馆、度假中心等
|
服务网点
|
T034
|
邮局、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
|
办公
|
T04
|
行政办公
|
T041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楼等
|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
T042
|
--
|
商务写字楼
|
T043
|
--
|
场馆与园林
|
T05
|
影剧院
|
T051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
|
文化场馆
|
T052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
馆等
|
会展场馆
|
T053
|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
体育场馆
|
T054
|
比赛性体育场馆、训练性体育场馆、综合
性场馆、健身中心等
|
园林与广场
|
T055
|
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
|
医疗
|
T06
|
社区医院
|
T061
|
诊所、社区医疗中心、体检中心等
|
综合医院
|
T062
|
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
|
专科医院
|
T063
|
--
|
疗养院
|
T064
|
疗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等
|
学校
|
T07
|
高等院校
|
T071
|
--
|
中专及成教学校
|
T072
|
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
学校
|
中学
|
T073
|
高中、初中
|
幼儿园和小学
|
T074
|
小学、幼儿园
|
交通
|
T08
|
客运场站
|
T081
|
交通客运站、客运枢纽等
|
货运场站
|
T082
|
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
等
|
加油站
|
T083
|
--
|
停车设施
|
T084
|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
场(库)等
|
工业
|
T09
|
工业
|
T091
|
--
|
混合
|
T10
|
混合
|
T101
|
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等
|
其他
|
T11
|
市政
|
T111
|
非交通类的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
|
其他
|
T112
|
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
|
附件2:
关于《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交通减量和加强环境保护,常州积极推进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和组织管理、加强交通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引导、改善交通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加强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有利于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交通减量,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优化交通组织,提高城市规划实施和交通管理的综合水平;有利于优化规划方案,提高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因此,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其科学性与规范性,切实发挥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对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活动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引导与支撑作用。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9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九条要求: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012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公安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12〕587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应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水平、应及时完善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
省、市相关文件、条例等均对常州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更是明确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
故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亟需制定本《办法》。
二、《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9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四)《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规〔2012〕587号)
三、《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启动《办法》研究起草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六个部门协同开展本《办法》的拟定。通过借鉴兄弟城市的相关经验、深入剖析全市自身诉求与特点,通过梳理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在广泛与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研讨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四、《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七条,规定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释义、范畴(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部门职责;各阶段交通影响分析或评价启动阈值;组织编制单位、编制要点、审查流程、从业单位管理、信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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