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热点问题问答

发布日期:2012-11-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按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三、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女职工;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的,同类待遇部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妇女病普查费用补偿等。

    

    五、不同类别的人员是否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是的,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具体为:

    (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妇女病普查费用补偿待遇;

    (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津贴待遇;

    (三)参保退休(退职)女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在职女职工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五)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六、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范围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待遇: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执行;

    (四)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七、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实施上述手术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八、生育津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或者因生育引起流、引产享受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补偿期限为: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引)产的按3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按1个半月计发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九、计划生育津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计划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补偿期限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实施皮埋按3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取出皮埋按3天计发计划生育津贴。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可合并计算。

    十、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标准为我市市区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十一、妇女病普查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我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并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在职参保育龄妇女,每两年一次的妇女病基本项目普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基金支付标准为每2年50元/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妇女病普查基本项目为:妇科双合诊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防癌刮片)、乳腺疾病筛查(红外线检查)、盆腔B超检查。

    女职工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机构刷卡参加体检,妇女病普查机构按月上传信息,市医保中心在上传信息的次月,与妇女病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费用结算。

    

    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兑现?

    主要通过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和零星报销的方式兑现生育保险待遇。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妇女病基本项目普查费用。零星报销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以及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妊娠期和产后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十三、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50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今后新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登录“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网站查询。

    

    十四、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生育医疗的特点,将其中和生育相关的、目前分类为丙类的部分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乙类药品和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均定为0。

    

    十五、哪些人员需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需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女职工(含失业女职工)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在职男职工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哪些人员可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可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女职工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急诊、抢救等)或者在异地(如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七、如何刷医保卡(市民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分娩住院时,持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和医保卡(市民卡)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限本人)持结婚证明或者用人单位证明、医保卡(市民卡)到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中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超规定范围和超限额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

    

    十八、如何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均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须提供的具体材料为:

    (一)生育相关费用:

    1、女职工分娩:

    (1)在本地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生育女职工《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办理。

    (2)在外地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四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生育的证明。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1)在本地实施手术: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办理。

    (2)在外地实施手术: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比上述“在本地实施手术”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3、职工未就业配偶:

    (1)在本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女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户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男职工医保卡(市民卡)办理。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男职工医保卡(市民卡)办理。

    (2)在外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回原籍生育的证明。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比上述“在本地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回原籍生育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

    (1)在本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需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失业女职工本人及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需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保卡(市民卡)、失业女职工本人及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

    (2)在外地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

    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述“在本地生育”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医保卡(市民卡)。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报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和医疗费用,比上述“在本地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所需申报材料多一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二)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1、女职工已生育后的流、引产及实施其它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

    (1)在本地实施手术:报销计划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办理。

    (2)在外地实施手术:报销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津贴,比上述“在本地实施手术”所需申报材料多三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用人单位出具的回职工原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退休(退职)女职工在外地取环的:报销医疗费用,由本人携带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卡(市民卡)办理。

    

    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如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如欠缴保险费的,如在欠费之月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补缴后生育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但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市本级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具体办理流程,可以致电常州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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