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市城管局起草了《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12月15日之前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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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征收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征收主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总工会、城市供水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征收标准)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收取;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每户每月4元收取,其中,独立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凭户口簿原件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前往当地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按原收费标准每人每月2元进行缴纳。
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其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不再另行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推行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改革试点。
第七条(征收方式)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如下:
(一)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期收缴水费时代收,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缴费凭证,代征单位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八条(委托征收)税务部门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收费使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维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减免政策)总工会、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福利单位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信息交互)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会商机制。
税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总工会、城市供水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实现征收对象有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以及催缴数据的交互运用。
第十二条(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偿服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罚则)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是现有收费政策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150号)是2001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至今已有22年未作调整。由于我市生活垃圾呈逐年上升态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增加,现有收费政策已不符合目前形势。此外,常政发〔2001〕150号文件上位文件依据为《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2009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0〕379号文件废止,但我市征收办法未及时跟进修订。
二是征收主体改变。按照财政部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将由城管部门转变为税务部门。
三是征收率较低。自2016年起,因机构调整、上级部门征管政策要求、行政审批改革及单位规范履职需要等原因,国税、地税、人社等部门相继不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确定导致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金额大幅下降。而我市垃圾产生量每年以6%左右的速度增长,垃圾分类处置、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财政负担压力越来越大,急需通过改变征收方式来扩大征收覆盖面。
二、起草过程
2019年6月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市城管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开展专题调研,期间以专题座谈等形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同时根据价格调整要求,开展了价格听证等相关工作。在研究吸纳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征收方式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统一全市征收方式: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收,签订委托协议,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明确征收标准
单位负担部分仍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收取。个人负担部分按每户每月4元收取,其中,独立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仍按原收费标准每人每月2元收取。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其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不再另行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明确减免政策
《办法》明确总工会、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福利单位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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