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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的《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12月28日前,以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19-85683113   

电子邮箱:379090543@qq.com

附件:1.《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是指公众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所形成的一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个体心理特征和行动能力,包括备灾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协作能力等。

二、公民应当增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意识,主动学习应急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配合相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并引导个人、家庭参照《江苏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储备并定期更新必要的应急物资。

倡导具有一定救援能力的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救援和救助。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推进和评估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知识教育与培训的公共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应急知识教育与培训体系,组织编写应急教育特色教材,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警示教育培训,组织群众性应急文化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教学、实训、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满足公众应急学习和实践需要,并通过购买服务和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应急教育实践培训基地,为公众提供个性化、体验式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实训。

镇(街道)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并动态修订上下衔接的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简明实用的村(社区)应急预案,并常态化开展预案演练。

四、市、县级市(区)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分析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推进情况,整体部署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市安委办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的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并动态更新应急信息、应急地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设备分布点位和导引图,提供应急知识在线学习和咨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应急资源。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应急教育培训技术要求、课时标准、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开发应急知识教育课程资源,统筹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并定期督查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消防宣传和应急演练,培训公众消防器具使用技能与火灾逃生方法。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支持体系,为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开设24小时网络在线、电话咨询服务,提供心理援助和支持。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讲座,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简易应急操作手册,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检验评价和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六、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课堂教学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学校急救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

七、村(社区)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知识讲座和培训;在公共场所设置应急安全知识宣传橱窗,通过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小区广播等方式,定期播放应急安全常识,并及时更新内容。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社区公共安全馆,开展应急培训,通过沉浸式体验,提高社区成员应急处置能力。

八、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宣传册、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培训初级救护员,传授基本急救技能和逃生方法。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对残疾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

九、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急公益宣传,鼓励、引导自媒体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商业综合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安全员岗位,在相关场所设立应急安全员公示牌,载明应急安全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安全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疏散引导受困人员迅速脱离险境。受困人员应当听从应急安全员指挥。

大型公共场所相关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并定期更新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投放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明确应急安全员、储备应急物资。

十一、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指导公众开展应急处置。

镇(街道)和村(社区)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手段,及时传达到户到人。

十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市场化应急救援队伍。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救助人的伤亡依法落实医疗救治、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对其救助行为予以表扬、激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十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安全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等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市、县级市(区)安委办应当对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督核查。

十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评估情况,提出加强改进措施,持续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督查。

十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六、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送审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新形势挑战的需要

现代社会面临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社会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涝等频繁地侵袭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缺乏应急避险、急救常识,在事故现场、伤者面前,当事人常常不知所措,只能无助地等待救援救护,错失最佳抢救时机。通过立法,可以系统性地提升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使公众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适应这些新形势下的挑战。

(二)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可以从事前和事中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首先,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从而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预防和减少其影响,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通过立法可以推动建立健全的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提高各级应急反应机构的协调和配合效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才能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立法推动应急教育和培训,可以增强公众在突发事件中的自救互救能力,减少恐慌和混乱,提升整体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推动社区层面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可以加强邻里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会和谐。

(四)是提升国家应急管理能力的需要

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立法既可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又能够促进全民参与。通过立法,一方面,可以推动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明确各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提高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提高的局面,增强国家应急管理的韧性和弹性。

二、制定《决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7.《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8.《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决定》(2022年)。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送审稿)》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含义

《决定(草案送审稿)》规定: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是指公众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所形成的一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个体心理特征和行动能力,包括备灾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协作能力等。

(二)强调了对公民自身的要求

《决定(草案送审稿)》规定:公民应当增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意识,主动学习应急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倡导公民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开展救援和救助。

(三)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决定(草案送审稿)》规定了市、辖市(区)政府、镇(街道)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市、县级市(区)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安委办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的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形成合力,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并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四)对相关主体提出了要求

《决定(草案送审稿)》分别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村(社区)、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媒体在应急宣传教育、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救护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相应条件。

(五)对特定区域提出了要求

《决定(草案送审稿)》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安全员岗位,在相关场所设立应急安全员公示牌,载明应急安全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大型公共场所相关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并定期更新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物资,为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相应条件。

(六)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决定(草案送审稿)》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信息上传平台、考核督查、经费保障等内容。一是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和有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市场化应急救援队伍。二是规定各单位的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安全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等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以利于安委办对各单位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进行监督核查。三是规定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评估情况,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督查。四是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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