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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薪,能劳动仲裁吗?

发布日期:2023-12-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对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有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址:(1)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局前街28号,电话:0519-86811930;(2)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87号305,电话:0519-86695772;(3)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电话::0519-88891150;(4)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98号3008办公室,电话:0519-86033721;(5)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桥商务大厦5楼服务大厅 (新北区云河路10号),电话:0519-88516993;(6)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区政府4号楼263,电话:0519-86310842;(7)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四楼,电话:0519-82301056,82824103;(8)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地址:常州市溧阳市永定路65号B楼3楼,电话:0519-8726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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