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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民政局提交的《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2年5月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陆盈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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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两个率先”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以人为本,务实创新。在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活力,为老年人提供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

    城乡统筹,整体推进。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受惠率,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适度普惠,循序渐进。逐步推动形成发展模式多样、社会参与广泛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新格局。按照城乡老年人福利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适度普惠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具体指标
  1. 实现城市、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
  2.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
  3.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5. 建立虚拟养老院,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6.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
  7. 政府建立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加大敬老院改造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其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福利中心,到2015年,全市80%以上镇建立综合福利中心。各地在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快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十二五”期间,各街道(镇)要加强原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在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实现城市、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者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辖市、区均建有一所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供养五保、三无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机构。二是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三是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区,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四是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2012年,依托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建立常州虚拟养老院,力争加盟企业数量超200家,进一步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开发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依托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常州市养老人才培养基地,有计划地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继续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1500名初级、150名中级、15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六)加快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养老福利机构服务行为。抓紧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补偿机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
  (七)加快老年人精神关爱体系建设,推进老年人幸福养老。一是推广钟楼区老年精神关爱试点经验,加强市区老年精神关爱点和老年精神关爱咨询室建设。二是构建完善老年服务体系,力争2012年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以上。努力把常州老年大学建设成为“全国领先、全省一流”的老年大学,促进常州老龄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三是以举办各种老年文艺表演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文艺、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四是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发动万名老年志愿者在青少年教育、助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充分展示自身价值。
  三、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政府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各辖市、区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从2012年起,新建、扩建、改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竣工验收达到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4500元、4000元不等的补助,对租赁场地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1500元的补助;对达到标准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六)实施持证上岗培训补助政策。政府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可申请成为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当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辖市(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辖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1、加大敬老院改造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其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福利中心,到2015年,全市80%以上镇建立综合福利中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
  2、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辖市、区政府)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
  3、大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到2015年,实现城市、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覆盖。2012年,开展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创建活动,    在市区评比出10个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个星级居家养老服务站,予以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各辖市、区政府)
  (三)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
  4、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2张以上,各辖市、区均建有一所政府主办的福利性型、保障型(供养五保、三无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各辖市、区政府)
  5、大力扶持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老年病专科和老年病区,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各辖市、区政府)
  6、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辖市、区政府)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
  7、2012年,依托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建立常州虚拟养老院。开发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和为老呼叫服务系统,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经信委、老龄办,各辖市、区政府)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
  8、依托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立常州市养老人才培养基地,有计划地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
  9、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今后5年,分别培训1500名初级、150名中级、15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六)加快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
  10、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养老福利机构服务行为。抓紧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补偿机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卫生局、老龄办)
  (七)加快老年人精神关爱体系建设,推进老年人幸福养老
  11、2012年,在市区建成10个老年精神关爱点、150个老年精神关爱咨询室。(责任部门:市老龄办,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政府)
  12、2012年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以上,努力把常州老年大学建设成为“全国领先、全省一流”的老年大学,促进常州老龄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责任部门:市老龄办、教育局)
  13、以举办各种老年文艺表演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文艺、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责任部门:市老龄办)
  14、重点扶持市区有较大影响的30个老年社团组织,通过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推动其蓬勃发展,为老年人展示风采搭建平台。(责任部门:市老龄办)
  15、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发动万名老年志愿者在青少年教育、助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充分展示自身价值。(责任部门:市老龄办)
  二、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6、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7、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建设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
  18、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人社局)
  (四)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
  19、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
  (五)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扶持政策
  20、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从2012年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竣工验收达到标准的,分别给予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4500元、4000元不等的补助,对租赁场地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1500元的补助;对达到标准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的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60元、介助80元、介护10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

    (六)实施持证上岗培训补助政策

    21、政府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可申请成为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22、鼓励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八)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23、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老龄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4、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
  (二)加大投入力度
  25、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体育局)
  (三)强化督查指导
  26、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
  (四)营造社会氛围
  27、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广新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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