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规划局提交的《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人:岳鸣刚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我市重大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其廊道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含线路稳定的规划和现状基础设施)控制区内进行的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基础设施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三级航道、四级航道、五级航道、高架快速路、架空220kv(含)以上电力线及相关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保障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而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包含基础设施本体范围和两侧控制范围,应符合附表一规定。
第四条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出现交叉时,应保证各项基础设施所需的净空要求。原则上先建的基础设施应为后建的做好规划预留,有条件的应做到施工预留深度。各项重大基础设施净空必须符合其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具体最小净空要求控制标准如下:
(一)客货运混行铁路:8.0m;
(二)客运专线铁路:7.5m;
(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m;
(四)三级、四级航道:7.0m,五级航道:5.0m;
(五)城市高架快速路:5.0m;
(六)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基础设施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二规定。
第五条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与该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活动;确需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应上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在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擅自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建筑后退基础设施红线要求还须符合《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含常州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各自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范围,并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一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一览表
重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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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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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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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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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心城区,铁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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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中心线间距不小于50m(京沪高速铁路按不小于60m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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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地,铁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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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居民居住地,铁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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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铁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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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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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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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河道蓝线宽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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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河道蓝线外侧各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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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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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河道蓝线外侧各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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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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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河道蓝线外侧各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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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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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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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不少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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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近一侧公路路基外边线或桥梁结构外边缘间距不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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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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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近一侧公路路基外边线或桥梁结构外边缘间距不小于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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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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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快速路桥梁结构及地面道路红线宽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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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红线外侧不小于20m,同时满足高架桥边线外侧不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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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高压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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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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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30~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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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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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6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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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架空220kv和500kv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按上限控制,500kv以上超高压和特高压输电线路另行确定。
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相关附属设施廊道控制标准遵照《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规划管理和用地控制的意见》执行。
③三级以上航道有关控制标准依照其具体规划另行确定(下同)。
附表二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其他基础设施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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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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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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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最高通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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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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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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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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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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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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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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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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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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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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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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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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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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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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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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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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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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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参照客运专线铁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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