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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常州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0月17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水利局水政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2179。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凡使用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资金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包括农水工程长效管护)的,执行本办法。其他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适用于全市境内农村区域所有农村河道(包括县乡河道及村庄河塘,列入省级骨干河道名录的河道除外)、圩堤(包括穿堤建筑物)、涵闸泵站、田间工程(含10万m3 以下塘坝、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的维修,是指对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施设备遭到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或通过更换、改造局部设备和设施,恢复工程设施功能和运行,包括安全鉴定及维修过程中的检测、更换物料、动力消耗等。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的养护指对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及时进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日常维护中的零星维修、材料消耗等,以及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保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

    第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是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资金筹集,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降低维修养护和工程管理成本,提高维修养护和工程管理水平。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的编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报市级审批。市水利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市水利部门主要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完整性。市财政部门主要审查资金预算的合规性,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章实施方案的管理

    第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下达的资金分批或合并(两次下达经费的时间在三个月内可合并使用)按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招投标、项目实施、检查或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维修养护实施方案(达到施工图深度)应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需达到施工图深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维修养护工作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详细内容及工程量(逐项),典型设计,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监督检查,主要措施、资金筹措情况,预期效益以及相关图纸等。实施方案上报前应明确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第七条 经费预算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年修订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和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数量科学合理制定。

    第八条 维修养护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批准后实施。变更内容投资额在原批复投资10%(含)以内的,由县级水利、财政审批,报市级备案。超过10%的,由市级水利、财政审批。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上报县级主管部门,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经批复的方案须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确因条件限制当年不能完成的,必须于批复后一年年底前完成。

第三章参与单位选择

    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管养分离,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相关资质;

    (二)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的单位或个人须具有从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与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四)其他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并签订合同。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养护(长效管护)项目要逐步取消个人参与的模式,积极倡导按区域划分,将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打包后通过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优选维修养护单位。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行业监理资质,并按照监理规范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项目设计时应对维修项目逐项提出明确的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施工时应根据图纸及有关技术规定规范施工,施工后要能达到恢复工程设施功能和运行的目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一)农村河道要达到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发现有污水集中排放,应及时制止并书面上报乡镇水利站);岸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围堰、坝埂。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河坡植树绿化或植被护坡并定期整修。

    (二)排灌涵闸泵站要达到建筑物外观、周围整洁,站房干净,围墙完好(如有围墙),绿化养护正常无杂草;机房内部环境整洁明亮,无与涵闸泵站运行管理无关的物品,制度上墙,机电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建筑物完好无损坏、不漏雨,无影响安全和外观的裂缝;所有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有维护、运行记录。

    (三)圩堤要达到定期巡查、无乱垦乱种、无违法占用、无垃圾(有乱垦乱种、违法占用、乱倒垃圾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乡镇水利站);绿化正常养护、穿堤涵闸运行正常、无损坏,建筑物周围无侧渗、圩堤无管涌。有巡查、维修,绿化养护记录。

    (四)丘陵山区蓄水塘坝要达到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可靠,保证塘坝安全。塘坝溢洪沟(河)做到沟坡平整、沟内无堆积物,断面保持泄洪标准要求。

    (五)田间工程要达到各级沟渠过水断面无坍塌、无淤积、无障碍物、无农作物种植,沟渠保持畅通;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维修养护相关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应明确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考核、奖惩、资金拨付、保修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参与维修项目相关验收,对维修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建议。

    维修养护中标单位应根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项目作业实施监督管理,控制维修项目质量,参加维修项目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管理应实施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维修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年度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维修项目工程审计及整个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相结合。维修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参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范进行,并出具验收鉴定书。市级水利、财政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养护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度,由县级水利、财政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按季度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打分,并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奖补模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结合市级检查验收情况和长效管护考评情况,下达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资金拨付采用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应按照项目进度的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建立有效的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养护(长效管护)的资金,要根据管护合同、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结算养护资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至管护公司或管护个人,严禁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农田水利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农村河道、涵闸、泵站、圩堤以及田间工程等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必需的装备设施等的业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开支。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公用经费,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其他超出维修养护资金范围,未经批准部门认定的开支和费用不得从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水利局、财政局应当对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开展项目的跟踪指导,加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水利部门负责追回下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水利局、财政局会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执行期限为两年。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县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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