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支持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意见(2018-2022年)》(常政发〔2018〕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拟订了《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推进财政支农方式转变,探索“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财政部、江苏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拟设立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经组织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拟定《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市政府《关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意见(2018-2022年)》(常政发〔2018〕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对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基金运作和管理模式、风险控制、基金退出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乡村振兴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乡村振兴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逐年分步到位,按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缴纳出资,后期视基金发展情况适度扩大基金规模;乡村振兴基金主要投资于乡镇的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基础设施保障和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项目;各类主题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文旅小镇、乡村民宿等建设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符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以及对有上市潜力、且对常州市乡村振兴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优质企业等方面。
(二)明确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架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和基金管理人,按照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三)明确乡村振兴基金运行和管理模式。乡村振兴基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投贷并行等。1. 母子基金:乡村振兴基金与常州市各辖市(区)、乡镇政府投资平台、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乡村振兴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30%。2. 股权直接投资:乡村振兴基金对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按创投行业惯例进行股权直接投资。乡村振兴基金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3. 投贷并行:对于符合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的被投企业,乡村振兴基金在投资的同时,联合省农担对其发放农担贷,投资与贷款并行支持企业发展。
(四)明确乡村振兴基金的风险控制。乡村振兴基金应充分挖掘常州市内乡村振兴战略关联产业的内在投资价值,选择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或具备较好成长性、有良好现金流的项目作为投资标的,从而达到投资成本可控,回报稳健的目的;如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乡村振兴基金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审议后,提前收回投资。鉴于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期限长、收益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按“尽职即免责”的原则对出险的投资项目予以免责,即乡村振兴基金实际投资项目如因投资标的出现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投资款项无法回收的,按尽职与否,分清责任,并由基金合伙人另行商议乡村振兴基金存续及清算方案。
(五)明确乡村振兴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内如有项目退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可对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顺序如下:首先,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本金;其次,分配普通合伙人本金;上述分配结束后如还有剩余收益,收益的20%归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业绩报酬,80%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时间期满,由基金管委会对基金存续方案进行审核,若选择不再存续,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须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按上述收益分配顺序清算基金资产。
(六)明确乡村振兴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村振兴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乡村振兴基金在运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欺骗行为,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因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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