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民政局提交的《常州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3年1月1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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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常州市区驻军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含随调)、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驻常州市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配偶。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程,作出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采取行政调配安置、人才与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鼓励自谋职业和部队创造条件等多种途径,实施多渠道就业,妥善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就业录用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对随调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在职人员实行行政调配安置和双向选择,为随军时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职业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自谋职业扶助金的安排,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的组织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驻军团以上政治部门负责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随军家属名册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会同人社部门审核。
第七条 随军家属中原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指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在提出就业申请1年内,由人社部门根据政府安置计划,按照行业专业相近、单位性质顺向安置的原则协调落实有关单位。
其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提出就业申请1年内,由人社部门根据政府安置计划,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就业岗位,其中随军家属中原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指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按照行业专业相近、单位性质顺向安置的原则协调落实有关单位:
(一)正团职及以上领导的配偶;
(二)飞行员的配偶;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现役军官的配偶;
(四)被省政府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随军家属。
以上对象不服从安置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工作。
第八条 根据市场调节就业政策,逐步推进随军家属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就业。人社部门要根据当年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建立随军家属就业信息网络,实行分类指导,做好跟踪服务。各级人社系统职能部门每年组织1-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也可到驻军团级单位设小型就业招聘专场,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含财政拨款单位),只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在合同期限内逐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随军家属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享受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扶助金政策。随军家属从批准随军且落户后,并与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可携带相关凭证,向市双拥办领取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由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初审,由市双拥办与随军家属、军人、所属部队签订《驻常部队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双拥办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自谋职业扶助金。
随军家属一次性自谋职业扶助金发放标准为:
(一)随军时无工作单位(含与单位未保持劳动关系)的,正连职军官家属4万元、副营职以上军官家属7.5万元;
(二)随军时有工作单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工龄不满五年的,在无工作单位的自谋职业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工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正连职军官家属6万元、副营职以上军官家属9.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经营,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享受一次自谋职业扶助金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凡批准随军后经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随军家属不享受自谋职业扶助金待遇。凡已领取自谋职业扶助金的随军家属,若进入本市范围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就业,须全额退还领取的自谋职业扶助金。
第十三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企业破产、关闭、停产、歇业等原因确需分流现役军人配偶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现役军人配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军人仍在部队服役的,用人单位应当照顾与其续签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技能培训班,人社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考试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的精神,积极配合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对档案托管在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随军家属,人社部门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辖区,取消推荐本届双拥模范区(单位)资格。对拒不完成行政调配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市双拥办负责督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并取消个人安置资格。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为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其符合随军条件而又无法随军的常州市区户籍的家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区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随调家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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