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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文件出台背景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是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也是我市推进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市先进制造业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大批创新产品脱颖而出,但部分企业反映,一些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仍比较困难,进入市场的渠道仍不通畅,争取“首张订单”难度很大。为积极支持本市创新产品争取“首张订单”,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特制定《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申报认定、政府首购、推广应用、监督检查、附则七个章节。

《办法》明确了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的范围和定义。建立《常州市制造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凡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产品均可自愿申报:一是生产和制造商为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二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产业变革方向,且知识产权明晰,能代表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三是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四是产品为首次投放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等条件的产品。

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经专家评审,并由市工信、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商认定后,纳入《常州市制造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每半年补充一次,每年更新一次。

《办法》明确了支持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的“首购”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首张订单”,指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由采购人首次采购的行为。

《办法》明确通过政府首购和推广应用补助两种途径支持常州制造创新产品。其中政府首购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同类产品时优先采购,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等政策。一是明确要求要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常州制造创新产品;二是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预留5%以上份额用于《目录》中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资金安排。三是《目录》中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推荐供应商时,必须至少推荐一个《目录》内产品供应商。四是降低常州制造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常州制造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五是采购《目录》内创新产品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推广应用补助包括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和保险补贴两种方式。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是对首购《目录》产品并供自身使用的本市采购人,按照上年度首购首批次采购金额的8%给予补偿。单个采购人总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保险补贴采取先投保后补贴的方式,本市生产和制造商对《目录》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市财政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0万元保费补贴,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50万元保费补贴。申请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和保险补贴均采取自愿原则,由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辖市、区工信(经发)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所在辖市、区政府组织初审,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开展评审工作。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拨付下达。保险补贴资金经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拨付下达。

《办法》明确,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政府采购如不执行本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办法》还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享受本办法后,我市同类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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