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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机关促进人口集聚十项措施》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升级版,促进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切实推动常州市人才发展和人口增长,结合本地实际,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促进人口集聚十项措施》(常公局〔2021〕111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对《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具体举措解读如下:

一、《十项措施》出台的背景目的

2020年,常州市实施“十三五”期间的第三轮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重点群体准入条件、市辖区准入条件及投靠范围,全面取消溧阳市落户限制,实施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今年,为贯彻落实全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根据人口集聚专班总体工作部署,常州市公安局在政策创新、人才引进、措施优化3个方面10项措施着手促进人口集聚。

二、《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放宽落户门槛、畅通落户渠道、优化服务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十项措施》与现行户籍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一)高校、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校)毕业生在本市落户零门槛。高校、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可以直接在本市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申领居住证以及人社审核的条件设置。

(二)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取消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设置,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年龄35周岁以上,取消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条件设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如果租赁房屋须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的范围由本人所有放宽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

(三)拆迁安置小区可以办理市外迁入。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可以凭《拆迁安置结算单》或《安置房屋协议》等相关房屋安置证明资料办理购房落户、投靠亲属等市外迁入事项。

(四)畅通落户渠道。取消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环节,各类优秀、紧缺人才,本市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凭相关手续可以直接在本市落户;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按需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不受集体户成员数量、房屋权属等条件限制。

(五)优化服务措施。缩短长三角、省内一站式相关业务在常州的办理时限,户籍准入业务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长三角区域户籍事项证明查询出具业务,符合当场办理情形的,办理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需要核查后出具的,办理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实现申领居住证“微安居”全流程办理,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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