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辖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以来,按照省厅“完善市、县质监机构建设,健全质量监督体系”的要求,金坛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相继成立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为构建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网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国家及各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根据2013年全省交通质监站(处)长座谈会精神,为加强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交通质量监督网络的配合联动机制,全面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是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辖市(区)质监机构是受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在业务方面,市站受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厅质监局”)的指导和管理,辖市(区)质监机构受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市站的指导和管理。各级质监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省厅质监局的具体要求进行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严格履行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职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格执法。
二、各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各级质监机构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质量监督职能。
三、各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质监机构的建设,充实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质监机构正常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经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还未成立质监机构的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紧筹备工作,同时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在市站的指导下开展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避免形成质量监督的盲区。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证质监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含安全保障等费用),按照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中明确的要求,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
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和《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工程质量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已具备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要与检测内容相适应,且通过计量认证;
2.其检测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质量检测工作应当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检测所需费用的支付方式、程序。委托检测内容和工作量应当经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检测机构三方确认。
六、各辖市(区)质监机构应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制度,要按相关要求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本单位质监工作的开展情况及辖区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市站应根据工程进展,每季度适时安排对各辖市(区)质监机构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年终按照《江苏省县(市、区)交通(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标准》,结合季度督查情况,对各辖市(区)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3月15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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