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精神,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建立信用合规内控机制,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常州市税务局、常州市人民银行三部门围绕信用基础合规、信用等级提升和信用产品服务等方面,共同编制了《常州市企业信用合规建设联合指引(试行)》,为企业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供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参考,进一步为企业指明“路标”、划定“红线”,有效提升信用合规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企业信用合规建设联合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企业信用培育、推动信用重塑、深化监管创新、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自觉提升信用合规能力、完善合规建设体系、培育合规管理人才、排查失信潜在风险,提高守法经营意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为在常州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信用合规义务得以充分履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企业以守法合规为导向,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通过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有效规避失信风险。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不实承诺信息等。
第二章 企业信用合规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参照信用合规联合清单,依法依规进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制定的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规章制度,有效规避由于较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第七条 鼓励企业按照全面覆盖、责任强化、协同联动、分工明确的原则,科学制定信用合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内容的体系框架。
第八条 鼓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信用管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组建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配备的信用合规管理机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推动主体信用合规建设。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进行信用修复,按照修复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通过数据筛查、定性分析等方法,对照信用风险预警清单,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尽早识别信用预警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并进行及时处理、及时防范、风险化解,有效避免因失信行为积累过多而导致信用级别受损。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把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日常经营中,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十三条 按照“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管经营就要管信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将信用合规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定期监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信用平台,及时排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信用合规负总责,信用合规管理员履行以下识别、评估和监测信用违规风险的职责: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风险;
(四)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
(五)其他信用违规风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并定期更新信用合规数据库,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对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潜在性等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识别和化解信用违规风险点。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违规处置机制。建立违规风险和失信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 政府信用合规指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依据各自信用管理职能,共同制定并发布《企业信用合规建设联合清单》,为企业建立信用合规内控机制提供有效参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提升在助力企业征信查询、融资服务、奖励申报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并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帮扶、线上一体等相关工作,推动建立信用配套惠企体系的多维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中涉及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进行动态调整。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指引未详细说明的,由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州市企业信用合规建设联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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