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协调、指导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省司法厅委托,管理、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归口管理常州市律师协会、常州市公证员协会、常州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常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州市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参与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市司法局归口管理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常州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市司法局本级和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扎实推进“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维护和谐稳定措施扎实。全市已经建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166个,覆盖辖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大层级,以及交通、医疗、劳动、物业等矛盾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形成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全面加强公调对接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制定《全市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标准》,召开全市公调对接工作会议,目前全市建成派驻式调解工作室93家,建成率100%。重点推进新媒体调解工作,通过选拔优秀调解员、派驻顾问律师等,指导《常州老娘舅》调委会制作播出300余期节目,收视率稳定在4%左右,成为常州电视台的金牌栏目。继续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全覆盖、重攻坚”活动,加大网格化排查力度,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重点调处涉及民生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矛盾纠纷, 2015年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案件17247件,调处成功17155件,调处成功率99.47%,化解重大复杂纠纷160件,劝阻群体性上访242批5350人次,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务经济社会成效显著。市和辖市(区)两级政府全部调整建立法律顾问团,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035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09家。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成为全省规模最大的司法行政相关业务“一站式”实体平台。6个辖市(区)全部挂牌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3个乡镇(街道)建成法律服务站,945个村(社区)配备律师法律顾问。继续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形成了热线平台“一线通”、网络平台“一网通”、手机平台“一掌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的深度融合。在驻常部队广泛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出台《常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评估细则》,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对接制度,继续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75件。建成开通常州公证网,探索实行网上预约办证,践行“八项承诺”等便民措施,为“东方之星”遇难者家属提供减免费公证服务,常州公证处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处,全市累计办理公证事项4.9万件。指导新设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全市办理鉴定案件4156件,同期增长11.13%,采信率达100 %。圆满完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常州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创新社会治理取得进展。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评估和假释前矫正环境评价工作,努力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积极推行“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社区矫正交付对接方法。开展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排查及脱漏管人员追逃工作。推进社区服刑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四查”工作制度,提升管理效能和水平。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处置能力。
(四)法治城市建设全面加强。圆满完成全市“六五”普法考核迎检工作,摄制“六五”普法成果专题片,编印普法画册,在相关媒体开展专版宣传,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认为我市六五普法工作:“组织有力、普法机制健全;服务大局、普法措施扎实;注重创新,普法特色鲜明;普治并举,普法成效明显”。开展“法润常州·春风行动”、“法润常州·德法同行”两大特色主题宣传活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社区群众等重点对象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近300场次,市领导带头参加“国家宪法日”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并宣誓签名。继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完成常州法治文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指导各辖市区新建、完善一批法治文化阵地,鼓励扶持法治动漫作品制作,征集《梦》、《桥》等优秀法治动漫作品30余部并在全市展播。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建成省级示范点14个、市级35个示范点。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7个、省级示范村(社区)376个,37.4%的创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队伍素质能力得到提升。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活动回头看工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经常性开展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市局党组荣获首批全市十佳学习型党组称号。深入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成立“三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三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实施分层分类能力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我市在全省首次司法行政系统职业资格考试中成绩名列前茅。全面推进县(市、区)司法局实战化暨基层基础建设,优化资源整合、明晰职能范围、再造工作流程,有力增强了基层服务功能。继续推进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从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开展律师行业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动态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与人员的执业信息,加大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力度。
第二部分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分别为2181.30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50.87万元,增长19.17 %。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支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2181.3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149.71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410.46万元,增长23.5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追加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中追加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2.其他收入1.94万元,为取得的上级单位拨款。
3.年初结转和结余29.6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按规定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2181.30万元。包括:
1.一般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类)支出15.2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社会管理创新项目。与上年相比增加7.72万元,增长102.93%。主要原因是增加创新项目经费。
2.公共安全(类)支出1643.7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市司法局机关及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运行、开展日常和专项活动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340.54万元,增长26.13 %。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追加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中追加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97.02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4.医疗卫生(类)支出51.8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的医疗支出。于上年相比增加8.5万元,增长19.6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
5.住房保障(类)支出152.3万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6.56万元,增长4.5%,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基数调整。
6.年末结转和结余21.20万元,为单位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2151.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49.71万元,占 99.91%;其他收入1.94万元,占0.0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2160.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97.24万元,占69.31%;项目支出662.86万元,占30.6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152.01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07.37万元,增长23.35%。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追加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中追加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2152.0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63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9.67万元,增长23.51%。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追加人员经费,项目支出中追加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55.62万元,支出决算为2152.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9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人员经费、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其中:
(一)一般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支出(类)
1.人力资源事务(款)其他人事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未安排,支出决算为0.2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了事改企退休人员体检费。
2.其他共产党事务(款)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未安排,支出决算为1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经费。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
1.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768.28万元,支出决算为942.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2.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追加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年初预算为76.5万元,支出决算为278.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3.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52.28万元,支出决算为52.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113万元,支出决算为1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律师公证管理(项)。年初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6.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101.71万元,支出决算为107.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3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法律援助中心追加人员经费。
7.司法统一考试(项)。年初预算为24.82万元,支出决算为2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8.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0万元,支出决算为107.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36.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追加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费。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255.2万元,支出决算为255.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9%。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40.35万元,支出决算为41.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法律援助中心追加离退休人员经费。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
1.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45.09万元,支出决算为49.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
2.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2.47万元,支出决算为2.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提高。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79.13万元,支出决算为84.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公积金基数调整。
2.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41.89万元,支出决算为42.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2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支及提租补贴基数调整。
3.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4.9万元,支出决算为25.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5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职工购房补贴基数调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91.1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87.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03.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52.0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07.37万元,增长23.35%。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人增支和追加项目经费。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55.62万元,支出决算为2152.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9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人增支和追加项目经费。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91.1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387.3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03.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2015 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4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5.5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55.88%;公务接待费支出11.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 28.5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6.44万元,完成预算的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节约支出。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2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1人赴台湾开展法律事务对接交流和1人赴美、墨西哥开展司法鉴定交流访问。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23.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
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5辆。
3.公务接待费11.8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1.8万元,完成预算的93.7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节约支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外省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援建单位等来局考察、指导、检查、交流工作,2015 年使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40批次,421人次。主要为接待外省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援建单位等来局考察、指导、检查、交流工作。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 26.85万元,完成预算的81.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节约支出。2015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56个,参加会议672人次。主要为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常州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 38.11万元,完成预算的72.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客观原因变化部分培训未予安排。2015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班13个,组织培训1269人次,主要为机关干部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另外有21人次参加党校岗位培训和外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3.78万元,比2014年增加49.09万元,增长89.76%。主要原因是司法业务用房投入使用增加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4.23万元,即: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4.23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上级单位拨款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司法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司法机关一般行政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司法机关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司法机关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及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指司法机关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司法机关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指司法机关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考场租赁费等。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司法机关发生的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专项支出。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点击下载:2015年常州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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