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意见》(苏交运〔2021〕30号)等文件要求,拥有5辆及以上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须全部完成“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未完成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2021年11月底前未完成的,将依法撤、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相关企业应尽快组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录江苏交通学习网,参加并通过“两类人员”安全考核。相关企业名单及咨询方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全市 “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未完成企业名单及咨询方式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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