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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郑某某等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1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11-20 公开日期:2024-12-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郑某某等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郑某某等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潘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申请人:冯某甲。

申请人:凌某乙。

申请人:凌某丙。

申请人:丁某某。

申请人:冯某丁。

申请人:沈某某。

申请人:马某某。

申请人:常州某喷涂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恽淇丞,职务:区长。

申请人郑某某等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24117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41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15日收悉。

经审理查明:20249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郑某某等人邮寄的依法履责申请,请求事项为:请求武进区人民政府对武政发A号、武政发B号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作出废止决定并予以公告。202411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事项属于对区政府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上述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需慎之又慎,我区会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及时更新制定。目前上述文件仍然有效。区政府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0241114日,申请人认为武政发A号、武政发B号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依法清理和废止,被申请人对自己制定的案涉规范性文件有法定清理废止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系不履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对案涉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公告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案涉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职责,并向社会予以公告,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1.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为: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对武政发A号、武政发B号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公告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案涉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职责,申请人虽未直接针对案涉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清理上述规范性文件,实质仍是要求本机关直接对前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能附带进行的上述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 被申请人制定发布的案涉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其影响范围不确定,涉及权利义务主体不特定,故申请人请求清理废止前述规范性文件并不直接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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