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公安(分)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现将《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非户籍人口落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第四条 在市辖区租赁房屋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市辖区落户。
第五条 在溧阳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溧阳市落户。
第六条 符合在常就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先落户后就业。
第七条 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本市高校、职业院校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八条 原本市户籍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学、肄业以及在校生可以申请回本市落户。
第九条 取得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十条 国家和省对非户籍人口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户籍准入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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