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民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采样
抽样数量为GB 2626:无阀:20个/含10个备样、有阀:24个/含12个备样,GB/T 32610:40个/含20个备样,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实体店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处。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GB 2626:无阀:20个/含10个备样、有阀:24个/含12个备样,GB/T 32610:40个/含20个备样,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表1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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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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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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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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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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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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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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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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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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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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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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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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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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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阀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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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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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26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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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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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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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日常防护型口罩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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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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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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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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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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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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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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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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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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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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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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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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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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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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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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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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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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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气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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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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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610-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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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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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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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对能够复现检验结果的检验样品,应当选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对异议及关联项目进行检验;对检验样品不能复现检验结果而选用备用样品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无。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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