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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6-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6)107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6-10-21 公开日期:2016-1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常司发(2016)107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6107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21







常州市司法局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司法局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办理质量和落实效率,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快速发展,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督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条 市司法局作风、行风建设暨重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牵头检查等。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负责配合、开展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是市司法局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主体。



第六条  市司法局的重点督查任务如下:



(一)中央、省、市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各级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及市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年度重点工程(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书》等形式,明确指令由市司法局推进落实的工作任务;



(四)省司法厅的绩效考核工作及其他专项督查工作;



(五)市司法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等;



(六)市司法局、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季度、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等;



(七)其他应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 严格督查工作规范程序,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定期报告制度。市司法局各处室每月上报市司法局月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各单位围绕重点工作,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司法厅报送进展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定期予以报送。重大进展、重要情况、紧急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主动报告。



()重大专项督查制度。对疑难或重大督查事项,适时组成专项工作督查小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情况通报制度。督查工作办公室通报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经验总结、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责成其报告原因,视情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建立督查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任务落实。



()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查工作办公室安排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 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上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督查工作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确定阶段性重点督查事项,研判分析阶段性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实地督查,方式以走访了解、听、看、查、谈等为主。



第九条  督查工作办公室督查后,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整改推进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第十条  督查工作办公室根据督查报告及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研究讨论意见,编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积极加强督查结果运用,督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各处室年度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要认真配合开展各项督查工作,不得消极懈怠、推诿扯皮。



市司法局各领导共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处室开展督查工作,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明确责任,并由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司法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的督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司法局原有督查工作办法废止。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10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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