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1-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1〕68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21-08-12 公开日期:2021-08-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医保服务〔2021〕68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市稽查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优化医疗保障服务,便捷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关于加强常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0〕101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定点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理布局、保障需求、公开公正、规范择优、动态平衡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不同专业服务能力的定点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开通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定点药店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定点药店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专业、更便捷、更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管理对象和内容

凡是与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均纳入分级分类管理范围。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定点药店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区域分布等情况,将定点药店分为Ⅰ、Ⅱ、Ⅲ三类,分别开通不同的医疗保障服务项目:Ⅰ类药店开通各险种个人账户医疗保障服务项目;Ⅱ类药店开通各险种个人账户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服务项目;Ⅲ类药店开通各险种个人账户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简称“双通道药品”)等医疗保障服务项目。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定点药店的分类和医疗保障服务项目适时调整并公布。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制作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标识,对全市定点药店实施挂牌管理,定点药店按规定悬挂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三、遴选标准和导向

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政策基础上,突出对定点药店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综合考量;突出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普惠可及;突出公开公正、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确保安全。

(一)Ⅰ类药店

符合我市定点药店评估标准,签订《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即为Ⅰ类药店。

(二)Ⅱ类药店

凡连续开通医疗保障业务满3年的Ⅰ类药店且申请前2年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达到A级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的定点药店可申请Ⅱ类药店。

1.基本标准。

(1)同一平面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不低于130平方米;不同平面(指同一地址的不同楼层且不超过2层)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主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2)设立门诊慢性病药品销售专柜,设置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专岗,明确相对固定的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专职负责人、联络人,实行专柜专人管理。门店内有3名及以上精通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2名及以上注册在本店的执业(中)药师,其中远程审方执业药师不重复计算。营业期间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在岗。

(3)经营西药、中成药的品种不少于15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5%,门诊慢性病药品数量不少于500种商品名。

(4)按规定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5)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门诊慢性病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6)申请前2年未受到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遴选原则。

辖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上基本标准并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定点药店,按以下原则遴选Ⅱ类药店。

一是方便群众。提高门诊慢性病药品的可及性,方便慢病患者就近购药,做到辖市(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每个居民小区、被撤并原乡镇所在地集镇至少有1家Ⅱ类药店,相对偏远的区域可适当放宽基本标准。二是支持发展。秉持“三医”联动理念,以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医疗、养老等产业发展,凡市级以上医养融合等养老服务集聚区或示范区等门诊慢性病药品购药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可适当增加Ⅱ类药店数量。三是质效优先。凡上年度被评为市现代服务业四星级以上企业的医药流通企业下属门店,符合基本标准的优先遴选。

同等条件下,前2年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高的优先。等级评定结果相同的,优先按实际已销售门诊慢性病药品品种数量多的遴选。其次按执业(中)药师数量多的优先。以上条件均相同的,同一法人经营的门店数量多的优先。

(三)Ⅲ类药店

凡连续开通Ⅱ类药店医疗保障服务满3年且申请前2年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达到AA级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的定点药店可申请Ⅲ类药店。

1.基本标准。

(1)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含辅助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同平面(指同一地址的不同楼层且不超过2层)药品主营面积(不含辅助用房)不低于150平方米;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服务以及参保患者购药接待区域相对独立且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设置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管理专岗,明确相对固定的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管理专职负责人、联络人,实行专区、专人管理。门店内有4名及以上精通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3名及以上注册在本店的执业(中)药师(远程审方执业药师不重复计算)。营业期间保证有1名执业药师在专区负责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审方;配备1名及以上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专职配送人员,负责配送相关药品至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管理制度,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特殊管理药品核对与追溯等,明确药品销售、保管、配送等全程服务和相关台账记录要求,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具备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储存、配送、销售条件,具备特殊药品专业冷链仓储、配送条件和管理经验,并能按规定将双通道药品准时送达指定医疗机构,确保患者在医疗操作规定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能不断提高销售能力,不断扩大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销售范围。

(4)具备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的信息系统,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对接处方流转平台并能追溯外配处方来源,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并按规定做好相应台账。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销售优先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服务。

(5)按规定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6)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7)申请前2年未受到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遴选原则。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上基本标准并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定点药店,按以下原则遴选Ⅲ类药店。

一是合理布局,确保区域全覆盖。各辖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Ⅲ类药店,确保市域内双通道药品保障全覆盖。二是就近配置,确保便捷安全。原则上在双通道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配置,鉴于市中心区域双通道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密集的现状,适当增加该区域Ⅲ类药店数量。三是效能优先,确保供应保障。原则上在注册于我市的规模以上医药流通企业下属门店中遴选,其中上年度获市表彰的现代服务业五星企业下属门店优先,并适当增加数量。

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实际销售(含批发)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50个品种以上的定点药店,可适当放宽基本标准或择优标准。原则上同一法人企业在每个辖市(区)域内只择优选择一家。同等条件下,前2年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高的优先。等级评定结果相同的,优先按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具备药品批发资质的企业遴选。其次按实际已销售特定病药品和双通道药品品种数量多的优先遴选。第三按执业药师数量和专职配送人员数量多的优先。以上条件均相同的,同一法人经营的门店数量多的优先。

评定为Ⅲ类药店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地址,确有需求的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定。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Ⅱ类、Ⅲ类药店的遴选标准适时调整并公布。

四、遴选程序

推进全市定点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着力提高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压缩受理时限、减少受理环节、简化申请材料,评估结果公开公示,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医疗保障服务。对自愿申请Ⅱ类、Ⅲ类药店的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遴选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遴选公告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常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Ⅱ类、Ⅲ类药店遴选公告,明确遴选具体工作要求。

(二)自愿申请

符合Ⅱ类、Ⅲ类药店遴选标准的定点药店可按公告要求自愿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别提交《常州市医疗保障Ⅱ类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常州市医疗保障Ⅲ类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其中医药连锁零售企业可向总部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递交申请。书面佐证材料是指:

1.面积。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在本企业的社保缴费证明(退休返聘等人员应提供相关劳务合同)。

4.冷链药品仓储、配送相关设备配置规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两年内未有行政处罚的承诺材料。

若申请药店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该药店年度综合考核等级直接降为E级,且该机构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机构两年内均不得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估

辖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受理的定点药店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通过的定点药店信息上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核查通过的定点药店信息反馈至相应的辖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评估、遴选。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在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遴选;其中Ⅱ类药店的遴选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Ⅲ类药店的遴选初审结果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定。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抽查复核各辖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评估遴选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评估不通过的定点药店,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其中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定不通过的,应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将结果反馈至药店所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由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告知药店。

(四)监督公示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对通过遴选拟定的全市Ⅱ类药店、Ⅲ类药店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查证,查证属实的不予遴选。

(五)签订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Ⅱ类、Ⅲ类药店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汇总全市Ⅱ类、Ⅲ类药店名单后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结果公布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于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布Ⅱ类、Ⅲ类药店名单、地址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查询。

五、动态管理

为确保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障服务质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规的定点药店,并增补符合规定的Ⅱ类、Ⅲ类药店。

(一)凡在日常检查中被查实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或群众举报投诉多且被查实服务质量差的,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时被发现其不再符合Ⅲ(Ⅱ)类药店基本标准或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为AA(A)级以下的,自发现次月起即调整为相应类别的药店,同步调整开通的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更换定点药店标牌。

(二)被调整类别的定点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原分类资格。

(三)各类定点药店向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主动申请降级的,同步调整开通的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更换定点药店标牌,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原分类资格。

(四)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责令解除协议的,取消各类药店的资格并摘牌。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和省对定点药店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签订《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且2021年前两年综合考核未扣减年度预留费用的定点药店,按以下规则管理:

(一)符合本通知Ⅱ类、Ⅲ类药店基本标准的,2021年度内可按视同等级评定结果均相同参加遴选,其中符合Ⅲ类药店基本标准但尚未开通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项目的药店可直接参加Ⅲ类药店遴选。2022年度内,若2021年度综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不符合Ⅱ类、Ⅲ类药店标准的,不参加遴选。

(二)目前已经开通门诊慢性病等医疗保障服务项目,但不符合本通知Ⅱ类、Ⅲ类药店基本标准的定点药店,设置过渡期至协议期满,过渡期内按现有开通的医疗保障服务项目提供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本通知规定参加择优遴选。

附件:1. 常州市医疗保障Ⅱ类药店申请表

          2. 常州市医疗保障Ⅲ类药店申请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常州市医疗保障类药店申请表

定点药店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代码

药店地址

所属行政区

医保协议签订时间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药店医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西药、中成药经营品种数量

医保范围内药品数量

门慢药品品种数量

营业面积

药师人数

执业药师人数

本店申请作为常州市医疗保障类药店,承诺申请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盖章:

     



附件2

常州市医疗保障Ⅲ类药店申请表

定点药店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代码

药店地址

所属行政区

医保协议签订时间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药品连锁零售(批发)企业名称

营业面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药店医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西药、中成药经营品种数量

医保范围内药品数量

门慢药品品种数量

特定病药品及双通道药品品种数量

冷链储存设备名称

冷链储存设备型号

药师人数

执业药师人数

本店申请作为常州市医疗保障类药店,承诺申请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盖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