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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