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飞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2,4-二氯-5-氟苯甲酰氯等项目节能的上报请示》(常开经计〔2015〕20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委委托常州市天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根据常州市新技术交流推广站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和常州市天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委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综合能耗不高于2474.38吨标煤/年(当量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174吨标煤/万元(当量值),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0.061吨标煤/万元(当量值)。
三、该项目采用反应、萃取、精馏等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等符合能效要求,部分大功率设备采用变频控制,未选用国家和江苏省已公布的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上应尽可能选择能耗先进的设备,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项目运营后应注重蒸汽系统的节能,做好蒸汽冷凝水的回收利用工作。
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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