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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MB1681397/2022-0009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2-05-20 公开日期:2022-05-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是进入常州市贮存、加工、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目前以进口冷冻畜禽肉、水产品为主),在贮存、加工、经营前须自主选择到常州市区或溧阳市集中监管仓,进行统一的消杀和核酸检测;如已持有省内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仓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可不进入常州市区和溧阳市集中监管仓,但要在“我的常州”APP“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预约报备”模块中报备相关信息。

2.对于进口冷藏食品和除进口冷冻畜禽肉、水产品外的进口冷冻食品,由从事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文件要求,取得对应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贮存、加工、经营。

3.所有的进口冷链食品(含冷冻、冷藏,含食用农产品)都需要实施追溯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规范使用“江苏冷链”,如实填报商品信息,如实上传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材料与实际货物一致。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要求,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和赋码销售。

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江苏冷链”,落实“三专”“三证”和“四不”的管理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机制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协调组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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