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浏览次数: |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环境污染防治,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滆湖中路、滆湖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武南路、滆湖揽月湾岸线以北,长虹西快速路(长虹西路)以南,扁担河、孟津河以东,淹城路(长江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新京杭运河以北,中吴大道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南运河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五)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区域;
(六)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经公安机关依法批准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外,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