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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7-002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7〕24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7-12-01 公开日期:2017-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发改〔2017〕242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66号),我市被列入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切实做好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低碳发展,形成具有常州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实现低碳城市建设目标,根据《常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申报单位信用良好。近三年之内未发生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市属单位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辖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

第五条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和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zdrc.gov.cn)发布有关认定通知及相关表格,申报单位可通过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后,将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辖市区发改部门。市属单位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辖市区发改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选出低碳发展意识强、管理水平高、节能减碳行业领先的单位,根据《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初审评分,并形成《评分表》,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

(三)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对辖市区发改部门推荐的单位和市属直报单位进行复审,选出入围单位。

(四)认定。入围单位应将《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申请书》和《评分表》纸质版各一式十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辖市区发改部门,由辖市区发改部门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入围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入围企业进行认定,确定初步名单后报市政府审核。将审核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六条“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将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在单位形象宣传、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业务拓展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优先将入选单位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争取绿色金融方面的支持。

(五)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入选单位参与国内碳交易,运用碳资产、碳金融等手段促进企业发展。

(六)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低碳示范单位的联系,支持低碳发展,助其成为全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标兵。

第五章附 则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撤销称号,追回奖励资金。三年之内不予申报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防治等方面专项资金。

第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标准(企业版)

2.常州市低碳示范单位认定标准(机关事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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