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管理指南(第二版)》等相关规定,分级分类实施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现就在全市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贮存、加工、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目前以进口冷冻畜禽类、水产品为主),在贮存、加工、经营前必须取得《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或已参与省际互认的省份出仓证明。
进口冷藏食品必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并在“江苏冷链”系统录入追溯信息后方可在我市进行贮存、加工、经营。
二、凡取得《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可直接进入贮存、加工、经营环节。
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需通过“江苏冷链”系统中的“出仓证明互认”模块,对已参与省际互认的省份出仓证明进行查询和校验,实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和预防性消毒结果的等效性互认。省际出仓证明符合互认要求的进口冷链食品,无需入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江苏冷链”系统录入追溯信息后可直接进入后续贮存、加工、经营环节。
出仓证明校验结果有误或查询失败的进口冷链食品,仍需按照规定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及预防性消毒,取得《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进入后续贮存、加工、经营环节。
四、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通过“江苏冷链”如实填报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重量、数量等信息,如实上传相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确保填报信息、上传材料与实际货物一致,严格落实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贮存、专区销售)、三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四不(不得生产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要求,并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和赋码销售。
五、凡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贮存、加工、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七、我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其他事项仍按常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常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市“外防输入”联防联控机制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协调组发布的《常州市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追溯管理范围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执行,前述通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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