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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发《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4-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程〔2014〕2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4-11-28 公开日期:2014-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发《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交程〔2014〕2号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招投标工作“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加强我市交通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分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中心和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招标办),实现集中场所、统一规范招投标行为与行业管理的有效结合,形成统分结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管办分离的原则。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三是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切实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四是利益兼顾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行业主办”,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行业主办”的原则,就是要求作为交通行业招投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职能,扎扎实实把交通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管好。

    (一)明确行业职能。交通招标办具体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招投标工作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受理各类投诉,监督招投标活动,督查合同的履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招投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负责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管理本系统的专家库。

    (二)规范执法程序。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各辖市区交通招标办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工作中要公开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标准、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各招标项目要将预审标准、评标方式和评标原则等在招标公告中事先确定予以发布,避免随意性。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制定有关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行业监督。各辖市区交通招标办要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主要是指对招标申请、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入围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会议、签收和封存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等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管。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领导与专职人员,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市交通招标办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经常检查并督促符合进场招标条件的有关单位或其它组织按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运行规则统一进场运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项目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外,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地方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行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下列投资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进场招标:涉及交通基础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它个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交通基础项目要求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等。要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监督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超出招投标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乱收费现象。要指导各中介服务机构按章办事,避免因恶性竞争而产生服务质量下降或其它问题。

    三、强化“中心服务”,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平台

    强化中心服务,就是建立招标投标中心,规范进场招标项目的交易规程,完善相关服务功能,确保各类进场招标的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完善中心服务功能。招标投标中心要为进场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全方位服务,其主要职责是:集中维护交通行业专家评委库,为评标活动提供专家支持;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最新技术标准,及时收存各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和交易规程,指导进中心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驻场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其他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报名登记、公示定标结果和提供各类文印、通讯等会务等服务,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招标投标中心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实现统一、规范与高效管理。市交通招标办应当按照招标工作量的大小采取非驻会常任制形式驻场办公。业务上接受省厅建设办管理与指导。

    四、加强监督,形成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在我市得以顺利实施。

    (一)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一是交通招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行业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二是交通主管部门要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行风监督员,监督招投标管理与执法情况;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受理招投标方面的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

    (二)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对于违反规定越权插手招投标的;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推进行业自律。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标主体自律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利用现有交通行业招标活动管理体系,推动和指导建立全市范围的招标活动,发挥交通行业专家、信息支持系统完备的特点,广泛开展业务和信息交流,及时解决整个交通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切实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业主招标行为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施工图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依法依规可不招标,自行确定施工队伍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业主须在确定施工队伍前持有关批文到项目所在地交通招标办办理有关手续。

    3.凡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不公开招标的,业主对承包单位的确定一律无效。

    4.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不符时,应督促施工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市交通招标办。对发现问题不报告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5.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辖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市交通招标办或市局纪委,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形,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交通从业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辖市区交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辖市区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经理押证施工,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扣留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待工程竣工后,凭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等级综合评定表领回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串标、围标者,或定标后发现有串标、围标者,应及时向市交通招标办反映。未开标者,由市交通招标办取消其竞标资格;已开标者,由市交通招标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对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作出严肃处理。

    3.经查证确属串标、围标者,取消项目经理一至二年时间内在我市交通行业的投标资格,投标企业不能参与年度评优评先;情节严重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其项目经理证,并取消投标企业一至二年时间内在我市交通行业的投标资格。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管工作,规范招标代理单位的市场行为,防范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失公允的现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1.加强备案管理。对进入交通招投标市场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未在信息系统中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2.对代理活动进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前应与项目法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按合同明确的条款从事相关的代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

    3.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的精神,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交通招标办对招标代理进行履约评价,并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四)建立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市交通招标办与各辖市区交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五)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执行各类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财政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国债资金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已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需报原核准部门核批,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核准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

    (一)市域范围内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

    (二)项目投资在30万—100万(包括)的评标专家由省二级专家库中抽取;100万以上项目的评标专家由省一级专家库中

    抽取。

    (三)专家库的更新,省二级专家库将随着省一级专家库更新时序一起进行更新。

    八、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情况和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二)统计对象包括所有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统计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三)市交通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交通招标办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市交通招标办,由市交通招标办综合汇总后报省厅建设办。

    九、招标投标的投诉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二)招标投标投诉的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由市交通招标办或市局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受理。

    (三)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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