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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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常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科技创新、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技术支撑、基层基础建设和考核奖励等;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九)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及其投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职业卫生及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督促责任落实;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等工作;
(四)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验收;
(五)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5.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协调处理涉及跨辖市、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级行政区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问题。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负责相关行业生产准入,承担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配合企业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报工作。
4.指导、协调船舶修造和民用企业军工产品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全市铁路监护道口的安全工作。
6.监督、指导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7.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系统内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系统内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实验室、食堂及其它财产归属于学校的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督促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保障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开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监督、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监察对象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指导、协助、推动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3.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推荐。
2.按国家规定执行工商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履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
5.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二)市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6.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2.负责职责范围内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6.监督、指导常州机场等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常州国际机场的安全运行管理。
2.负责常州国际机场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
(十五)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
(十六)市农业委员会
1.指导各辖市、区做好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3.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做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对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员培训、发证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2.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参与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尾矿库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处理。
(二十四)市规划局
1.加强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2.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于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 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1.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直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督查、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体育局
1.负责市级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监督、指导体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矿商贸行业的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负责或协助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信息。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险落实情况。
8.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9.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10.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一)市粮食局
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2.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 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指导、协调市行政中心和职责范围内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民防局
1.依法对人防工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参与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4.监督、指导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参与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府草案,承担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责任。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联系并督促所监管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5.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七)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防雷安全具体监督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和雷电灾害高风险单位开展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施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施放活动具体监督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八)常州海事局
1.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等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常州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违法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一)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及预报工作;指导做好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供销合作总社
1.负责市直属社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事故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负责市直属社有企业做好化肥、农药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十四)常州供电公司
1.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电网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五)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及车务段
1.负责所辖路段铁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管措施。
3.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和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辖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本规定不对应的,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1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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