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某香,性别:女。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杜浩成,职务:所长。
申请人韦某香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对其于2023年5月12日14时的报警报案未履行立案职责,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申请人称自己在2023年5月12日14点报警报案被不明身份人员跟踪尾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过110报警报案,当时局前街派出所出警,但是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报警报案立案侦查,并提供当天的现场照片及110电话记录还注明报案电话有录音。由此可见,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110报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治安管理立案调查职责。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调查职责的期限最长为六十日,故申请人应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3年7月11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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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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