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XX
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应建3台加热炉配套3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通过3根排气筒排放,实际建有2台加热炉,产生的废气经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集中排放,检查时1号炉正在生产,2号炉未生产。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经调查,你作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组织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3、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现场照片证据1份;
5、何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何XX任职情况说明1份;
7、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复印件1份;
8、“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部分)复印件1份;
9、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10、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热轧厂产量统计表1份;
11、溧阳龙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热轧加热炉污染物排放情况1份;
12、“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情况说明1份;
13、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在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组织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13-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轧钢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工作,在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组织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拾肆万陆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博体育APP官方网_万博体育manbetx3.0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