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为确保驾驶人自身的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请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到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手续(可委托家属等人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如有疑问,请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咨询。
姓名
档案编号
曹海峰
32040215981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3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