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意见(试行)》(常医保价格〔2019〕85号),经成本核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价格。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眼部类、康复类、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2、3、4)。
二、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差别定价,保持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一、二、三类医疗机构合理比价关系。同时,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康复事业发展,实行中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层卫生机构(一类)与二、三类医院同价。
三、试行差别定价。根据医务人员技术等级试行部分中医、康复项目差别定价。拉开针刺(编码43)、灸法(编码44)、推拿疗法(编码45)和康复类(编码3402)技术等级差价,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10%,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医保支付按基准价的比例(定额)支付。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实施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眼部治疗类项目价格表
2. 眼部手术类项目价格表
3. 康复类项目价格表
4. 中医类项目价格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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