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夏季服装(T恤、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采样
抽样数量为3件(其中备样1件),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生产企业不得低于20件,市场实体店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处。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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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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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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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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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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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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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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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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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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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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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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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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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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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592 GB/T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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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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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水色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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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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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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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汗渍色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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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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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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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碱汗渍色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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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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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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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干摩擦色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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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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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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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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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862-2013、
相应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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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01057、GB/T29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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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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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破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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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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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97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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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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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破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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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917.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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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2849-2014《针织T恤衫》
GB/T2660-2017《衬衫》
FZ/T73043-2012《针织衬衫》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承检机构负责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受检企业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无。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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