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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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超市运行与管理,促进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营造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公开、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诚信公示等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包括网上平台和实体平台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应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为采购单位有偿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单位是指应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需求方。
第三条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国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登记。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公布机构信息。
第四条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是各级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的监管平台。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其采购预算金额在起点金额以下的;或者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其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托中介超市,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对中介机构实施综合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级编办、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的核实;相关职能已划转行政审批局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各级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审核中介机构的中介资质信息、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和其他执业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公布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信息。相关职能已划转行政审批局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应工作;
(三)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价格监管,组织制定分类参考价格目录;
(四)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向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推送信用记录;
(五)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督促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登记机构信息,评价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六)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和实体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的保障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登记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范围:
(一)信息、技术、工程等设计咨询机构;
(二)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公正等鉴证及技术机构;
(三)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等评估机构;
(四)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五)招投标等代理机构;
(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中介机构自主选择在市级或区级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入驻登记,入驻成功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资质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出具的报告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先以个人身份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认证,注册认证完成后,直接或授权委托人登录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填报机构信息,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的电子稿:
(一)机构注册登记证(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业务授权联系人身份证;
(三)机构资质证书;
(四)个人从(执)业资格证书;
(五)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2年)。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完成机构信息填报和电子材料的提交后,网上平台系统根据申报入驻的中介机构性质和资质类别,分别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原件核实的,由职能部门直接通知中介机构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对。
网上审核或现场核对通过后,由职能部门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确认发布中介机构入驻信息。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完成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入驻登记后,即获得“中介机构用户中心”专属网页。中介机构可在专属网页中维护更新机构信息,开展业务宣传和企业推广,参与网上交易。
第十二条 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入驻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实体平台。
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性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原则入驻中介超市实体平台。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超市实体平台的中介机构应当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入驻窗口,提供现场咨询、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服务,并服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机构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信息数据库,为公众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 已入驻的中介机构应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公布机构简介、机构注册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资质证书信息、从(执)业人员资格信息、法定代表人、管理员或经办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网上交易成交协议信息、服务成果备案信息。
中介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公布代表历史业绩的典型案例、获奖情况、服务视频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管理中介机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推送至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平台系统实施分类,形成诚信评价、不良记录、黑名单、信用红黑板等专项内容对外公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推进本部门系统平台与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施有效期管理。证书超出有效期,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与证书相关的网上交易。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登记,职能部门核实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四章 中介服务网上交易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已入驻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取。
鼓励企业采用公开方式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先以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认证,注册认证完成后,直接或授权委托人登录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填报单位信息。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形式审查,通过审查后,采购单位即获得“采购单位用户中心”专属网页。采购单位可以在专属网页中开展业务咨询、网上交易、服务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需要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应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登记中介服务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名称;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五)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六)申报截止时间(系统按公告发布时间自动计时)
(七)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对中介服务有详细要求的,另行制定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网上平台。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采购信息实施形式审查,通过审查后,采购信息发布于中介超市网上平台采购公告栏中。公告时间一般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系统根据设定的报名条件,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属网页、经办人手机发送采购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参加意愿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专属网页申报中介服务价格和相关服务承诺。
第二十五条 申报截止日到期时,参加公开选取的中介机构超过并含3家的,采购单位按预设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系统预设方式有4种:
(一)竞价交易,根据符合条件且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报价,由平台系统按照“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
(二)询价+洽谈,根据符合条件且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报价,由低至高取前三位,洽谈后淘汰一名,再随机二取一;
(三)询价+随机抽选,采用系统随机抽取方式,从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中抽取;
(四)库随机抽选,采用系统随机抽取方式,直接在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取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时,采用参考符合条件且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报价,开展条件洽谈后,按自主意愿选择其中任何一家中介机构。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若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数小于3家,仍按预设公开方式选取;若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为0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采购公告内容,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后,申报参选的中介机构数仍然为0家,采购单位则应配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调查原因,协商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 网上选取成功后,平台系统将公开选取结果在“中选公示”栏中公布,同时向中选中介机构的专属网页、经办人手机发送中选信息。中选公示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常州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通过EMS快递寄送给中选中介机构和采购单位。
《确认书》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向中介机构拨付资金的依据之一,以及审计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进行审查的要件。
第三十一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及相关信息录入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双方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应当服务成果电子材料及相关信息录入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完成合同服务后,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凭合同及《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五章 中介机构诚信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中介超市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评价与信用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中介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后,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指导)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中介机构考核指标和监督评价办法,定期为中介机构进行系统自动星级评定,并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实时公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不良记录、黑名单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的投诉直接接入12345平台处理,办理结果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一)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进行合同备案,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四)连续两年星级评定在三级以下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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