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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09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规〔2020〕4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0-10-29 公开日期:2020-10-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住建规〔2020〕4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新机制,现将《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落实市政府诚信建设等系列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常信用办〔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信息的采集、列入、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市、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 失信名单管理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汇总全市失信名单信息并统一发布。

住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失信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认定和汇总。

实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是本市统一汇总录入、公示和发布失信名单的平台。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一)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同一项目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投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六)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监理单位在同一项目上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一年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因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反消防法规定,在同一项目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一)投标人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十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十五)已登记的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提供的建筑工程材料,一年内连续两次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且拒不整改的;

(十八)被国家、省级行政机关列入监管失信名单的。

第八条 失信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月20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生效。建筑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认定机关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失信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公布生效之日起一般为3个月。期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列入失信名单情形的,经认定机关核实后,可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存入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建筑市场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机关继续将其保留在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列入失信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者收到相关利益主体异议申诉和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

(二)加大对企业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三)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依法限制其在本市承接工程;

(五)在失信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失信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江苏常州)”信用平台;

(二)将失信名单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失信名单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失信名单信息或者隐瞒失信信息、篡改结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又发生失信行为的,第二惩戒期必须在第一惩戒期结束后,另行计算惩戒期限,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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