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教育和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伙食收费管理原则
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各辖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规定,加强属地管理。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按月或者按学期据实结算,向学生和家长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包餐制和校外供餐管理的学校,学生未在校就餐的,按照实际就餐天数收取伙食费,未就餐天数的伙食费应据实退还。
二、加强伙食收费管理指导
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强化对学校及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伙食费标准的合理制定;要对学校自营包餐制、自营点餐制或校外供餐伙食费,结合本地区管理要求,分类实施伙食费收费管理,并保持学期内的相对稳定。
三、加强伙食收费行为监管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伙食收费管理政策,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用餐;要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结余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伙食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情况等信息在学校醒目位置或校园网站进行公示,加强退费管理,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高度重视伙食收费监管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学校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工作的管理指导;教育部门要强化学校食堂管理监督,督促学校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食堂与校外供餐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伙食收费管理原则
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规定,加强属地管理。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非营利原则。学校食堂要坚持保本经营、收支平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饮食采购、制作和服务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违规获利。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学期初学校告知家长食堂服务的项目和价格,由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在校就餐。对中途就餐意愿发生变更的学生,学校应尊重其意愿,及时按规定退还伙食费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学校要落实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公开一次食堂财务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相关性原则。学校食堂开支的费用必须与食堂经营业务相关,不得违规在伙食费中列支与食堂运行无关的费用。分别核算教师和学生用餐成本,不得将教师用餐成本混淆计入学生伙食成本。
二、分类实施伙食收费管理
各地根据学校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实际,结合当地价格管理要求,分类实施伙食收费管理。伙食收费管理方式保持稳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要、运营成本、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
学校自营包餐制伙食费,主要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依职责管理,强化对学校及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伙食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学校自营点餐制伙食费,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统筹考虑运营成本和学生消费需求,严格按照非营利要求,区分不同菜品确定价格,并根据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日常监管意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校外供餐伙食费,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程序确定供餐标准。学校要严格按照统一招标采购规定,选择优质餐饮企业,确保质价相符。
三、切实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伙食收费管理政策,按月或者按学期据实结算,向学生和家长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学校伙食费结余,严格按照食堂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结余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伙食费标准、收费依据、收支情况等信息在学校醒目位置或校园网站进行公示;实行包餐制和校外供餐管理的学校,学生未在校就餐的,按照实际就餐天数收取伙食费,未就餐天数的伙食费应据实退还。
各地要高度重视伙食收费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学校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工作的管理指导,引导学校合规合理确定收费水平;教育部门要强化学校食堂管理监督,规范学校食堂的成本核算和招标采购行为,督促学校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