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房小胜
320481297860
20211126
马金明
320400056779
20211117
高立成
320400046912
20211123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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