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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3-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3〕2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3-02-23 公开日期:2023-0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3〕21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设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如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人社部门要配合审批局做好设立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实地踏勘环节应有人社部门相关人员参与评估。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将不予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可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准予许可的,人社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和行政审批局办理好交接手续(所有申报材料抄送人社部门一份),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监管范围。

2.辖市区人社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关于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3号)等规定,严格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原则上除慈善公益、慈善捐赠等办学目的外,不再新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业务。经审批后可开设面向社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和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种应包括在《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目录、省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同时可在本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4.初次申请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三级(高级工)培训,原则上需具备同工种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2年以上培训经验,且该工种年培训人数在100人以上,技能等级鉴定通过率在90%以上的能力方可开展三级以上培训。

5.新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一次领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凡1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许可项目,或因故间断许可项目正常培训1年以上的,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凡无正常理由,未在许可证到期前办理延续手续的,将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强化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

1.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允许在大市范围内开展招生活动。跨区域开展培训的,开班备案需同时报备管辖地人社部门及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接受两地人社部门共同监督。

2.辖市区人社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和教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重点包括:安全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教学质量检查重点包括:是否按照招生简章(广告)开展招生及收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退费规定;是否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师资、设备设施等是否和所批准开展培训工种匹配;是否在预定场所开展培训等。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整改,各辖市区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年度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

1.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每年1-3月份开展本辖市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能力和诚信年度评估。第一阶段由学校对照评估表自查,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教学安全、技能实训安全制度建设及日常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账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投诉等。第二阶段由辖市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家数不少于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总数的30%,原则上每3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现场抽查一遍,对年度内有投诉、日常抽查有整改要求、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必查。

2.年度评估分:合格、整改后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估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吊销办学资质。年度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时间最长为2个月,在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对外开展培训工作。年度评估结果将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推荐评优和参与政府培训项目补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辖市区在每年3月底将年度评价结果在各辖市区人社网站上公布并报市人社部门。

3.凡发生安全事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视事故情况停训整改或终止办学许可。对因安全事故整改后仍不具备办学条件,由审批机关终止其办学许可。年度评估中发现的师资、设施设备和培训工种不匹配的,如果在整改期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学校可选择向所在人社部门申请取消该工种培训资格,年度评价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如由人社部门强制取消,则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日常主动要求取消的,年度评价结果不受影响。

4.市人社部门每年对各辖市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年度评估结果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市人社部门将重新认定该区域内年度评价结果并进行通报。

四、提高师资水平和培训质量

1.市人社局每2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培训,对学校负责人、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管理、教学管理等业务培训。培训结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培训合格证》,合格证全市通用,新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专职教师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兼职教师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工作内容作出约定,原则上公办学校教师兼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超过3家(含3家)。

3.辖市区人社部门对区域内学校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督导,特别是参与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查实因培训课时不足,培训师资不达标,培训内容不对应等培训质量低下甚至弄虚作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不得再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场化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1年内有效投诉超过2次的(含2次),辖市区人社部门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整改合格的年度评估结果认定为“整改后合格”,整改后验收不通过的,年度评估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及信息公开机制

1.辖市区人社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培训项目、培训层次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如有变化及时更新并报送市人社部门。

2.原则上以各辖市区网站的备案信息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否允许开展许可培训项目的唯一依据。同时,在辖市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开班培训,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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