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因上述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如果属于可以恢复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请尽快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发布之日已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的,可忽略本信息)。
附件: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告知清单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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