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广播电视台:
你台常广电〔2015〕13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更好地执行中波台的相关保护规定,满足中波传播的技术条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同意你台实施江苏常州中波发射台迁建项目。
二、该项目位于邹区文昌村委潘家村,项目用地约700亩,主要包括中波发射系统等工艺系统建设,中波发射机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等公用工程,其它辅助设施等。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2.6亿元,由武进经发区全额承担。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发改〔2012〕406号文)的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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