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马夕康
320400150209
20240129
姚晓晖
320400056497
20240111
吴文泽
320400022380
20240109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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