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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4-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24〕25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4-04-07 公开日期:2024-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关于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常安办〔2024〕25号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安委办,市各有关单位:

2022年5月30日,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以下简称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导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近期,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九龙灯具厂总经理朱某平、原负责人朱某海(朱某平父亲)、违章吸烟引发火灾的员工蒋某磊和陈某钦共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该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九龙灯具厂成立于1994年3月7日,注册地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九龙村,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某平,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灯具等塑料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共有员工120余人。

九龙灯具厂事发前占地面积约23亩,共13栋建筑,总面积约22896平方米。其中4栋为砖混结构,3栋为砖混、钢结构混合形式,6栋为钢结构,建筑之间连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厂”,且绝大部分为违法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曾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整改。

起火建筑为4号仓库,用途为半成品仓库,呈南北向,主体共五层,梁柱为H型钢、楼板为花纹钢板、外墙及顶棚为彩钢板。该仓库建于2018年,由当时的九龙灯具厂负责人朱某海投资建设,由无资质施工队,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违法组织人员实施了4号钢结构仓库的建造。至发生事故时,4号仓库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22年5月30日中午,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在4号仓库五楼抽烟引发火灾。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救火。最终4号仓库整体过火并坍塌,导致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的4名员工在火灾中死亡。

2024年2月份,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涉案人员进行宣判:被告人朱某海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委托无资质施工队在该厂内违章搭建该失火的钢结构仓库,在执法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朱某平在担任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述钢结构仓库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执法部门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蒋某磊、陈某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明知厂内禁止抽烟的情况下,在该厂仓库抽烟引发火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二、事故教训

(一)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岗位责任不落实。九龙灯具厂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通过文件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二)违法建设长期存在且未落实整改。九龙灯具厂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由无资质施工队擅自进行建设。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厂区建筑连片布置,缺乏消防疏散和救援的“生命通道”;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在2018年5月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履行整改责任,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三)应急处置及自防自救能力不足。九龙灯具厂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且未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因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对此,企业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存在明显失误。同时,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致使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三、防范建议

针对我市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各级各部门要绷紧“时时放心不下”的思想之弦,树牢“处处防范在先”的责任意识,树立“事事落实到位”的工作作风,注重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研究内在规律,认真总结较大事故经验教训,着力推动企业做好各项事故防范工作。各地要将该起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迅速通报至各镇(街道),由镇(街道)传达到每个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员工岗位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自觉整改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三合一”、违章动火及违反操作规程等九类隐患,坚决堵住违规吸烟等管理漏洞,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扎实开展各层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各类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安全生产培训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事故防范技能和法律法规常识,做到敬畏生命,注重安全,防范事故。要严格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积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确保遵守各项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全体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培养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敬畏感,激发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自觉性,力争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

(三)集中力量迅速打通“生命通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安办〔2024〕12号)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高质量打通“生命通道”,遵循“发现一例、整改一例”的原则,对影响安全疏散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整治。坚决杜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违法行为。

(四)稳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现状,加大燃气爆炸、粉尘爆炸、火灾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安全隐患举报、事故预兆报警、事故现场处置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要结合应急预案的宣教,重点宣传危险情境下的应急处置方法和逃生技巧,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企业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应急预案并力求“简优化”,确保应急预案“一看就能懂、照着就会做、拿来就能用”,精准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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