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拟对苏DB3B7*(车辆识别代号:SCBEE53W1HC061665)的莫世奇 飞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的1起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发布《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予以公告公示。
附件: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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