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A、B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详见附件)在实习期内记分已临界12分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临界6分,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注:信息发布之日记分已满12分的或者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记分已满6分的,请按规定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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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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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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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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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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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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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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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45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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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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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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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23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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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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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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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02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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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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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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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26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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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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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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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342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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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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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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